各监管企业:
为规范自治州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在改革改制和其他经济活动中对中介机构的业务委托行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378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及相关法规精神,经研究,现将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条件和首批入选名单通知如下:
一、 中介机构的选聘条件
(一) 依法设立并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没有违法执业行为的;
(二) 要有一定的等级资质、一定的规模和优良的业绩,在同行业中拥有良好的声誉;
(三) 凡州域外中介机构未在巴州设立正式分支机构的,不在选聘范围之内。
(四) 州国资委将对入选中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并每年对中介机构进行一次选聘审查。
二、 聘选名单
经州国资委中介机构评审委员会对全州19个中介机构进行考察、比对、筛选,从中选定了5家机构作为州国资委2007―2008年度中介机构聘选单位:
1、 新疆库尔勒华龙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2、 新疆宏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巴州分所;
3、 新疆驰远天合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巴州分所;
4、 库尔勒中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5、 新疆瑞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巴州分所。
三、 几点要求
(一) 凡州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子企业在改制重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资产核销专项审计、外派监事会或财务总监需聘用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的事项,以及年度财务决算审计、资产处置拍卖和资产评估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聘用中介机构的经济活动,要在州国资委公布的中介机构聘选名单中选择拟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否则,州国资委将不予认可。
(二) 按照有关规定,企业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不能同时选择同一家中介机构进行。必须在州国资委公布的中介机构名单中分别选定。
(三) 被委托的中介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对审计评估结果承担相关法律连带责任。
附:巴州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评审委员会名单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机构 通知
抄报:柴凤兰副州长、金益民副秘书长
抄送:新疆库尔勒华龙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新疆宏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巴州分所;新疆驰远天合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巴州分所;库尔勒中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新疆瑞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巴州分所。
巴州国资委办公室 2007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