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 市监 广 字〔 2019 〕 39 号
当事人:
单位 名称:郑州都市信息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
营业执照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56886942X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褚海琴
经营场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46号小区电子商务双创孵化基地5楼512室
2019年8月29日,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郑州都市信息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发布的都市信息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发布的都市信息第1293期(库第1293期)2019年8月27日头版上角发布的广告内容为:易视康近视防控中心;学生专用镜;国家专利产品;易视康复合三用镜功效等,但广告内容未明确标明广告产品的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执法人员现场对易视康复合三用镜专利广告的发布前的广告承接、登记、审核等档案资料检查,该公司无法提供相关专利广告承接、登记和审核的档案资料和查验专利内容的审核资料。上述广告均由当事人郑州都市信息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发布 。
经调查:一、郑州都市信息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自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29日,在都市信息广告第1290期至第1293期头版上角发布的广告违法内容为“库尔勒易视康眼镜店,易视康近视防控中心;学生专用镜;国家专利产品:易视康复合三用镜功效1、预防近视的发生2、治疗假性近视3、控制真性近视的加深”等广告内容四期。但在广告中均未能标注复合三用镜的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公司相关人员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库尔勒易视康眼镜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合型防止近视三用眼镜专利授权书,但未能提供该公司与广告主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及广告承接登记、审核管理档案,也未能提供公司对此专利广告内容进行发布前的审核查验资料。库尔勒易视康眼镜店提供的专利授权书与郑州都市信息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提供的专利专利授权书表明:,该“专利产品”复合型防止近视三用眼镜系专利权人贾锐锋于2007年3月29日申请,2009年2月11日授权公告生效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 2007 2 0141221.6。经执法人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平台上调查核实该专利情况显示:因未按时缴纳专利年费,至2017年5月17日复合型防止近视三用眼镜已经终止专利权。二、郑州都市信息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未曾建立公司广告承接登记、审核等档案管理制度和资料,对易视康复合三用镜专利广告资料的有效性、真实性未能进行广告发布前专利内容的查验审核。三、郑州都市信息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与库尔勒易视康眼镜店负责人聂栢林达成了发布广告的意向,并于2017年8月16日开始在“都市信息”上发布带有上述内容的广告,并收取库尔勒易视康眼镜店负责人聂栢林支付的广告费用1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库尔勒易视康眼镜店负责人聂栢林提供的经营资质、专利授权书和专利证书,广告费收据复印件,执法人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平台提取的复合型防止近视三用眼镜已经终止专利权证明资料 ,都市信息第1293期(库第1293期)。
本局认定:当事人为库尔勒易视康眼镜店负责人聂栢林发布的广告,其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中规定的“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规定的禁止发布内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发布的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及时终止该广告的发布(预定10期,但实际只发布4期),有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下列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销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壹万元罚款(¥10000元)。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九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