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与目标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餐饮服务已深度融入群众日常生活,成为餐饮消费的重要形式,极大便利了群众出行和生活。但与此同时,网络餐饮行业也暴露出一系列食品安全隐患,如部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无实体门店、资质造假、套用许可、虚构经营地址,食品加工过程不规范、配送环节污染,以及平台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严重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制约了网络餐饮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基于上述背景,制定本《办法》的核心目标是:规范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巴州”)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加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明确平台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推动巴州网络餐饮行业高质量发展,构建安全、规范、有序的网络餐饮市场环境。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严格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巴州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实际制定,具体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确保《办法》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可操作性,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既符合国家层面的监管要求,又贴合巴州本地实际情况。
三、主体框架及内容
《办法》共二十条,整体框架清晰、逻辑严谨,围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全流程、各主体,明确了监管范围、责任分工、经营规范、监管措施、惩戒机制等核心内容,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核心板块:
(一)明确适用范围与监管主体
1.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巴州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平台提供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统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各方主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实现网络餐饮全链条监管,无监管盲区。
2.监管主体: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卫健、网信、商务、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开展网络餐饮服务监管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同时,明确自治州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平台提供者设立或委托的实际运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二)规范各方主体经营与监管责任
1.平台提供者责任:明确平台提供者需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和资质核验,每六个月至少核验一次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在入网经营者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有明厨亮灶”或“无明厨亮灶”标识;加强对入网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报告并采取处置措施;规范配送管理,聘用健康送餐人员,督促其做好个人卫生和配送容器清洗消毒。
2.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责任:要求入网经营者必须具备实体经营门店,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登记、备案证,严禁超范围经营、资质造假等行为;鼓励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和预制菜使用公示,公开食品加工过程;不提供堂食和自提服务的,需在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公示食品名称、主要原料、价格等真实信息,确保网络销售食品与实体店质量一致,严禁委托其他经营者加工外卖订单;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规范包装封口,防止配送污染。
3.配送环节管理:明确平台、入网经营者自行配送或委托配送的,均需对配送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委托配送的,还需审核受托方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其规范贮存、配送,确保食品配送过程安全。
(三)完善监管执法与社会共治机制
1.监管执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等环节;检查结果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和政务公开平台公示;开展监管执法活动时,有权要求相关主体提供电子数据、技术监测记录等资料,相关主体需予以配合,监管部门可采取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查阅复制资料等措施。
2.社会共治:发挥内部吹哨人作用,选聘送餐人员担任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建立奖励机制,鼓励其通过“全国食品安全内部知情人举报系统”反映违法线索,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信息保密;推行“扫码入企”监管模式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规范执法行为,避免干扰企业正常经营,优化营商环境。
(四)明确违法惩戒与实施要求
1.失信惩戒:明确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有8类严重违法行为的,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包括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不合格专供婴幼儿食品等,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力度。
2.实施期限:《办法》由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调整或上级部门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四、政策解读部门及联系电话
该政策解读未尽事宜请于工作日(10:30—19:30)联系0996—2261233热线,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办法》的解释和相关政策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