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市监处〔2021〕48号
当事人:巴州青红镁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库尔勒市建设辖区乐悟北路88号和顺农产品综合市场(以下简称和顺农资市场)17号楼1层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徐丹;注册资本:壹佰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批发零售化肥、农用薄膜;成立日期:2017年11月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592832870P。
2021年4月6日,本局根据群众提供的抖音线索,对库尔勒和顺农资市场17号楼1层1号商铺进行检查,发现该商铺是当事人经营场所,商铺内摆放着一袋标称“黄腐酸钾”的肥料样品正是抖音线索上的宣传品,肥料名称虽然标称“黄腐酸钾”,但包装标注的执行标准却是“腐植酸钾”的标准。当事人宣传经营该肥料的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报请局领导批准于当日立案。
经查明,2021年3月底,当事人实际经营者谢元为经营该涉案肥料,利用抖音网络平台发布商业信息,将公司商铺牌匾照片和肥料正面照片上传于抖音平台对外宣传。牌匾照片显示的内容有“LBXN(勒邦欣农)”商标、“青红植葆”标志和“勒邦农业工厂直营”文字等,肥料正面照片显示的内容:1.肥料商标“青红植葆”,用小号粗体字标注在包装顶部;2.肥料名称“黄腐酸钾”,用大号粗体字醒目地标注在包装上部;3.肥料特性“纯矿源”,用中号粗体字标注在肥料名称旁;4.技术指标“腐植酸≥60%、有机质≥80%、氧化钾≥12%、(钙 镁 硼 铁锌)≥1.5%”,用小字体标注在包装中上部;5.执行标准“GB/T33804-2017”,用小字体标注在包装下部,6.生产商“新疆勒邦欣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新疆图木舒克市42团2连1栋1号”,用小号粗体字标注在包装底部。2021年4月6日,根据该抖音宣传的地址,本局执法人员在和顺农资市场找到了当事人的商铺和库房,遂依法进行了检查,发现商铺地址为和顺农资市场17号楼1层1号,与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相同,商铺牌匾正是上传到抖音上照片显示的牌匾,商铺内摆放的一袋标称“黄腐酸钾”的肥料样品,正是上传到抖音上照片显示的宣传品,包装正面内容与抖音上的肥料照片完全一至,包装背面上部标注的肥料名称“纯矿源、黄腐酸钾”,中部标注的肥料特点宣称“矿源黄腐酸钾螯合营养元素增加肥料吸收利用率,补充土壤有机质,促进生根壮杆、果实增大增重”。当事人库房地址为和顺农资市场库房区88C4-16号,库内堆放该肥料1.76吨,据当事人实际经营者谢元陈述:该肥料是2021年4月5日从生产厂家直接购进,共进了1.76吨,进价4000元/吨,除门面内摆放了一袋样品,其余存放在库内没有售出,自己在抖音上宣传了几次。
该肥料包装将肥料名称醒目地标注为“黄腐酸钾”,但执行标准却标成“GB/T33804-2017”腐植酸钾的标准,黄腐酸钾的执行标准是HG/T5334-2018,技术指标主要是黄腐酸,含量在40%以上,但该肥料包装却没有标注黄腐酸成分含量,而是标注了腐植酸的成分含量,黄腐酸钾和腐植酸钾属于两种不同的肥料,据市场调查,黄腐酸钾性价比、群众认可度优于腐植酸钾。另经查明,无论黄腐酸钾还是腐植酸钾,执行标准中的技术指标均没有“有机质”和“钙 镁 硼 铁 锌”成分及含量,但该肥料包装却标注了“有机质≥80%、(钙 镁 硼 铁锌)≥1.5%”。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徐丹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作为处罚主体,其身份的合法性。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实际经营者谢元受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徐丹委托权权配合本局调查处理本案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提取的抖音截屏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利用抖音网络平台对涉案肥料进行宣传的事实,涉案肥料标称“黄腐酸钾”,但标注的执行标准及主要技术指标却是腐植酸钾的执行标准及主要技术指标。
证据四:本局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涉案物品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商铺内摆放一袋涉案肥料样品,库房内存放1.76吨涉案肥料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际经营者谢元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宣传经营涉案肥料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执法人员对社会群众制作的调查笔录4份,证明黄腐酸钾和腐植酸钾是两种不同的肥料,黄腐酸钾相比腐植酸钾性价比好、群众认可度高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字确认或盖章确认。
2021年6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巴市监处告〔2021〕48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涉案肥料包装标注的执行标准“GB/T33804-2017”是腐植酸钾的标准,标注的技术指标“腐植酸≥60%、有机质≥80%、氧化钾≥12%、(钙 镁 硼 铁 锌)≥1.5%”也是腐植酸钾的主要指标,并没标黄腐酸的成分及含量,但肥料名称却醒目地标注为黄腐酸钾,产品特点也宣传成“黄腐酸钾”,属于对肥料名称作虚假标注。无论黄腐酸钾还是腐植酸,执行标准中的技术指标均没有“有机质”和“钙 镁 硼 铁 锌”的成分含量,但包装却标注了“有机质≥80%、(钙 镁 硼 铁锌)≥1.5%”,属于对肥料成分及含量作虚假标注。该肥料之所以作上述虚假标注,正是因为黄腐酸钾的性价比、群众认可度优于腐植酸钾,目的是为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市场份额。当事人利用抖音网络平台和商铺内摆放样品的方式对该肥料进行商业宣传,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
鉴于当事人只是对该肥料进行了商业宣传,截止案发时还没有售出,案发后主动停止了抖音宣传,主动联系生产商更换了合法的肥料包装,有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表现,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本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内容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万元。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缴款书到中国银行巴州分行营业部(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账号:108212079734)缴清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