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库尔勒市1家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的卤猪头肉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库尔勒川都食品加工坊生产经营的卤猪头肉抽检基本情况
巴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于2025年4月3日对李欢(库尔勒川都食品加工坊)当日生产加工的卤猪头肉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要求不得检出,实测值:0.00455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28日对李欢(库尔勒川都食品加工坊)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李欢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向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卤猪头肉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2025年6月26日,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欢(库尔勒川都食品加工坊)下达了《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市监处〔2025〕5号)。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卤猪头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李欢(库尔勒川都食品加工坊)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在对库尔勒川都食品加工坊送达检验报告当日,该小作坊已对问题原因进行排查,主要因为经营者李欢未对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真学习,所以在生产加工卤猪头肉的时候使用了复配食品添加剂“日落色”。虽然该添加剂标签的配料表中标注着“日落黄69.9%”,并且在标签的使用说明里,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中无肉及肉类制品。但库尔勒川都食品加工坊的经营者李欢在使用时未阅看使用说明。
整改措施:库尔勒川都食品加工坊对照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使用量和使用范围,立即对小作坊内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剂进行了清理。承诺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并认真做好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
2025年6月26日,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库尔勒川都食品加工坊的排查整改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检查,该小作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均符合法定要求,并已完善相关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
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