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和静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
住所:和静县******(和静县******基地)
委托代理人:无
被请求人:新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邵**
住所:库尔勒市**********室
委托代理人:张**
案由:和静县******有限公司与新疆******有限公司关于“垃圾箱”(专利号:ZL201930332132.8)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和静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就其“垃圾箱”(专利号:ZL201930332132.8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与被请求人新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6年7月16日立案,依照《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二十条组成合议组,被请求人在答辩期内提交了答辩书。2026年8月18日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的法定代表人赵**,被请求人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口头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局裁决如下:
1.被请求人新疆******有限公司销售的垃圾箱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930332132.8)保护范围,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2.责令被请求人新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垃圾箱的行为。
3.责令被请求人新疆******有限公司向请求人和静县******有限公司提供涉案垃圾箱来源证据(包括生产、制造方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和购货发票)。
4.驳回请求人的调解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王俊伟
审理员:开比努尔·提力瓦德
审理员:毛鹤平
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6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