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州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2-90号建议的答复
阿拉西代表:
您好!您在自治州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巴州乌拉斯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职工医疗缴费年限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进行认定的建议》(第2-90号)已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切实保障原国有企业身份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权益,2016年自治区、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继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经济工作座谈会精神企业不再为退休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112号)、《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巴人社发〔2016〕257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6种情形,即:1.原国有企业固定职工;2.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3.领取一次性复员费的原军队干部;4.退役士兵;5.1986年10月1日以后被招用的大集体企业职工;6.自动离职和被除名的原国有单位职工。同时,必须满足3个条件: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最低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3.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最低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合并计算。同年,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自治州财政局转发了《关于自治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巴人社发〔2016〕35号),文件明确规定了认定程序,以2000年10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对已参加我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办理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即:“由单位或者个人携带身份证明材料、职工档案、退休人员审批表,并填写《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审查认定表》”到退休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认定手续。按照属地管理权限,乌拉斯台农场的固定职工办理视同认定手续到和静县医保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对于部分人员无法提供相关印证资料和视同年限的,州档案馆本着尊重档案史实的原则,愿意为该单位和职工提供馆藏相关招工表、转正晋级表、退休审批表、自然增长表等原始档案凭证,协助提供该企业职工补充个人档案及退休认证的原始凭证材料。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持续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提升医保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准确性、公平性和便民性,确保参保人员能够及时享受到基本医保权益。
最后,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主管领导:牛曼玲
职务:州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联系电话:0996-2276162
承办人:任姝赟
职务:州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科长
联系电话:0996-2610257
巴州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