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
地址:新疆库尔勒市铁克其乡民生路190号南苑大厦
法定代表人:艾尼瓦尔·买买提
受委托单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巩乃斯国有林管理局
地址:新疆库尔勒市46号6栋6层
法定代表人:明海涛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巩乃斯林区的监督管理,规范林区行政执法>林区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决定将行使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巴州巩乃斯国有林管理局代为行使。
一、委托执法范围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巩乃斯国有林管理局管辖的区域。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对违法行为行使综合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区域内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行为制止权。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
(三)监督管理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巩乃斯林区的保护工作行使监督管理权。
(四)行政处罚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等。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2.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为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委托单位有权解除授权。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严格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4.应当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越权、违法、违规行使,或者超委托范围的行政行为,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5.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五、委托期限
从2026年1月7日至2027年1月7日止。
六、其他事项
(一)本委托书未涉及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