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经营主体: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的规定,2025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公示工作已经启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主体
凡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均需报送2025年度报告。
二、年报时间
1.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三、年报方式
1.登录新疆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
(https://zwfw.xinjiang.gov.cn/efficientlyOnething/onething-xinjiang/onething/themeColumn),选择“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跳链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系统,报送年报。
2.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https://nb.scjgj.xinjiang.gov.cn/nbtb)直接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适用于各类经营主体)。
3.个体工商户专属渠道:
★关注“新疆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点击“网上办事”栏目,选择“个体户年报入口”,通过手机端报送;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微信小程序,点击“年度报告”栏目报送;
★登录“丝路有信”微信小程序报送。
四、法律责任
1.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有关信息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五、警惕诈骗
各类经营主体需警惕涉及年报的诈骗,一些不法分子假借市场监管部门的名义,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联系经营者,声称其有年报未公示、公示不合格、公示未成功、经营异常、列入黑名单等情况,诱导群众点击短信链接登录非法交易平台,通过进行“身份认证”,获取银行卡账号、身份证号及密码等重要隐私信息,并收取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的代办服务费用。
注意!市场监管部门不会以任何理由对年报收取任何费用,请广大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谨防诈骗!
特此公告。
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