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XX(库尔勒XX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801MA77RJ1938
经营场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石化大道XX号X层X号
经营者:XXX
联系电话:XXXX
2025年7月9日,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市场监管领域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根据线索来到位于新疆巴州库尔勒市石化大道XX号X层X号的李XX(库尔勒XX商行)进行现场检查,该店经营者李XX在现场全程陪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1、该店进门从前至后依次有3个房间。第2间房内有25名中老年消费者眼部贴着该店提供的“江大源蜂胶王浆眼贴”正在观看该店电脑投屏播放的名为“库尔勒发布会”ppt的宣传讲解。第2间房内电脑投屏下摆放有该店待售的名为“江大®蜂胶软胶囊”的保健食品共20盒(2瓶/盒,共40瓶),商品标签标识有“江大®蜂胶软胶囊,保健食品:卫食健字(2003)第0139号,保质期至:2026年5月21日,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732117100100,生产企业:江苏江大源生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健功能:免疫调节、调节血糖,净含量:19.8g(0.3gx66粒);旁边另摆放有“蜂王灸™苗百方牌抑菌液”、“江大源蜂胶王浆眼贴”和“江大源蜂胶口腔抑菌喷剂”等商品;2、该店正给消费者宣传播放的ppt内容展示有:①ppt中插入有“江大”®蜂胶软胶囊”的该店销售的同款产品照片,并配文有“蜂胶应用5000年以上蜂胶属于天然资源、人类无法合成、培育,全靠小蜜蜂收集,是黄金产量的1/8,是人参产量的1/57...、食药监总局批准蜂胶类保健功能17个:1、增强免疫力...3、辅助降血脂...6、延缓衰老...16、减肥”等宣传内容;②PPT中插入有“蜂王灸™苗百方牌抑菌液”产品并宣传有:“具有...活血化瘀用于治疗腰肌劳损...等病症”等功效内容,PPT配图“江大源蜂胶王浆眼贴”产品并宣传有“消除眼部炎症...减少眼部细纹”等功效内容,PPT配图“江大源蜂胶口腔抑菌喷剂”“...有效缓解因免疫失调...有效消除口腔异味”等功效内容。
经查证:当事人2024年8月26日从新疆丝路元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进“江大®蜂胶软胶囊”570盒,每盒2瓶,进价192元/盒,售价347元/盒,已销售550盒,,店里存货20盒(40瓶)货值金额共计:197790元。于2024年8月从新疆丝路元供应链管理公司采购“蜂王灸™苗百方牌抑菌液”6瓶、“江大源蜂胶王浆眼贴”20袋、“江大源蜂胶口腔抑菌喷剂”10瓶。该店为营销上述“江大®蜂胶软胶囊”,提高销量。将“蜂王灸™苗百方牌抑菌液”、“江大源蜂胶王浆眼贴”和“江大源蜂胶口腔抑菌喷剂”免费附赠提供给消费者体验使用,从而为销售“江大®蜂胶软胶囊”做活动引流。“江大®蜂胶软胶囊”为保健食品,保健功能:免疫调节、调节血糖,当事人上述宣传“人参产量的1/57”等数据无科学依据,无“延缓衰老”等宣传功效的证明材料;“蜂王灸™苗百方牌抑菌液”为消毒卫生用品,无上述宣传“活血化瘀...治疗腰肌劳损...等病症”等功效依据;“江大源蜂胶王浆眼贴”为日常护理用品,无上述宣传“消除眼部炎症...减少眼部细纹”等功效依据。“江大源蜂胶口腔抑菌喷剂”为消毒卫生用品,无上述宣传“...缓解因免疫失调...”等功效依据。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其宣传的产品功效的有效证明材料,属于对其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7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李XX和员工李XX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市场主体经营资质,是本案的违法主体,经营者李XX和员工李XX身份真实合法性。
证据二:2025年7月9日,本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宣传“江大®蜂胶软胶囊”、“蜂王灸™苗百方牌抑菌液”、“江大源蜂胶王浆眼贴”和“江大源蜂胶口腔抑菌喷剂”的产品分别是保健食品、消毒卫生用品、日常护理用品和消毒卫生用品,并宣传其具有保健、预防治疗疾病等功效的事实;证据三:2025年7月9日,本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频光盘2张,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宣传“江大®蜂胶软胶囊”、“蜂王灸™苗百方牌抑菌液”、“江大源蜂胶王浆眼贴”和“江大源蜂胶口腔抑菌喷剂”的产品分别是保健食品、消毒卫生用品、日常护理用品和消毒卫生用品,并宣传其具有保健、预防治疗疾病等功效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7月9日,我局对当事人李XX(库尔勒新思维商行)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7页),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宣传“江大®蜂胶软胶囊”、“蜂王灸™苗百方牌抑菌液”、“江大源蜂胶王浆眼贴”和“江大源蜂胶口腔抑菌喷剂”的产品分别是保健食品、消毒卫生用品、日常护理用品和消毒卫生用品的事实,虚假的商业宣传事实;证据五:2025年7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3张,当事人销售产品的外观照片打印件15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和“江大®蜂胶软胶囊”、“蜂王灸™苗百方牌抑菌液”、“江大源蜂胶王浆眼贴”和“江大源蜂胶口腔抑菌喷剂”的产品分别是保健食品、消毒卫生用品、日常护理用品和消毒卫生用品的事实;证据六:2025年7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当事人宣传播放的名为“库尔勒发布会”PPT的打印件65页,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宣传“江大®蜂胶软胶囊”、“蜂王灸™苗百方牌抑菌液”、“江大源蜂胶王浆眼贴”和“江大源蜂胶口腔抑菌喷剂”产品虚假的商业宣传事实;
证据七:2025年7月9日,当事人现场提交的“江大®蜂胶软胶囊”电子发票、采购纪录、销售票据、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变更批件)、产品说明书、成品检验报告2份(8页);“蜂王灸™苗百方牌抑菌液”生产厂家营业执照、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各1份(3页);“江大源蜂胶王浆眼贴”生产厂家营业执照、检验报告各1份(共2页);“江大源蜂胶口腔抑菌喷剂”厂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检验报告书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赠送的产品分别是保健食品、消毒卫生用品、日常护理用品和消毒卫生用品的事实,属合格产品的事实;证据八:2025年7月9日,当事人经营者李XX和员工李XX手写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赠送“江大®蜂胶软胶囊”等产品虚假的商业宣传事实;
证据九:2025年8月6日,当事人提交的其张贴“江大®蜂胶软胶囊”产品退货退款公告照片3张和消费者收到退款的收条、微信退款截图和消费者身份证复印件共7页,证明当事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事实;
证据十:2025年8月6日,当事人提交的该店门面房租赁合同复印件(3页),当事人个人贷款合同6份(24页)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经济压力大的事实;
证据十一:2025年8月6日,执法人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查询平台查询的“江大®蜂胶软胶囊”保健食品的产品星系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江大®蜂胶软胶囊”为保健食品,保健功效能只有免疫调节、调节血糖的事实;证据十二:2025年8月20日,当事人提交的其手写“从轻处理申请书”1份,当事人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个人缴费单3份(共4页),进货电子发票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李XX是其员工的事实,申请从轻处理的事实,产品进货的事实。
2025年9月18日,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巴市监罚告〔2025〕1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无意见。
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材料,违法时间持续短,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同时当事人主动张贴退货退款公告并对部分消费者开展退费,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属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的情形。考虑到当事人经营过程中房租、员工工资、缴纳社保等情况经济压力大,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动纠正消除危害等因素,为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作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行百乐支行,账号:3010025229026415655,户名: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