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25年1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新政办函【2025】12号),要求各级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与此同时,我州2021年印发的《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巴政办函〔2021〕33号)在响应启动条件、响应措施等方面,已不能适应当前自然灾害救助的要求,有必要通过修订预案,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专业优势,强化部门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需求对接、行动协同,确保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衔接顺畅,在政策、队伍、资源、技术等方面形成防灾减灾救灾合力。
二、修订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防灾减灾救灾部署要求,建立健全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修订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四、重要举措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在全面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基础上,紧盯全州自然灾害形势和救助工作任务要求,认真总结近年来灾害救助经验教训,聚焦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新需要,对州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的组织指挥体系、工作机制、响应措施等进行了系统调整和完善。
(一)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预案》编制目的增加“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工作原则增加“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等内容。
(二)坚持党对救灾救助工作的全面领导。《预案》把党对救灾救助工作的全面领导贯穿灾害救助的全过程。编制工作原则把“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互助、群众自救”修改为“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等。
(三)进一步完善指挥体系。《预案》突出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一体化,推动构建统一指挥、统筹协调、各涉灾部门协调联动、协同应对的指挥机制,新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职责,明确了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牵头抓总、综合统筹、指导督促作用,并新增设立专家库。
(四)进一步规范救助准备。《预案》坚持预防为主、防范在先,将原预案中的“灾害预警预报”调整为“灾害救助准备”,并单独设置专章。新增规定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常态化开展灾情预评估,根据灾害预警信息和分析研判,细化可视情采取的六项应对措施,推动救助关口前移。
(五)进一步优化启动条件。《预案》坚持救灾关口前移,新增经会商研判可能达到启动条件的,可先行启动响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受灾情况启动州本级应急响应的条件;适当降低启动条件,实现早启动、早响应、早救助。
(六)进一步明确响应程序。《预案》着力提高灾害应急响应的权威性,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响应,调整为分别由自治州党委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决定。同时,细化规定了各灾害救助响应级别的启动程序要求。
(七)进一步细化响应措施。《预案》统筹调整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响应措施,分级细化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响应的具体措施,更加凸显自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牵头抓总作用、更好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和行业优势,并随着应急响应等级的提升,响应措施同步提升。
(八)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预案》设置“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专章,进一步规范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要求,新增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进一步规范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冬春救助工作要求。
(九)进一步强化保障措施。《预案》认真贯彻自治区和自治州党委政府关于灾害救助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补充完善灾害救助保障措施,新增救助设施设备配置、救灾物资储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紧急调拨和运输、灾害救助协同联动等工作要求。
(十)进一步严格预案管理。《预案》新增“责任与奖惩”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进一步完善预案的评估、修订和宣传培训、演练等工作要求。
咨询单位:巴州应急管理局 联系方式:0996-2276991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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