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0日
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自治州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和减灾防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中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减轻灾害后果,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自治区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主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同时充分利用中央、自治区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四)适用范围
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洪水、干旱灾害,雨雪、冰雹、沙尘暴、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泥石流、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二、启动条件
凡出现下列任何情况,启动本预案。
(一)自治州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洪水、干旱灾害,冰雹、雨雪、沙尘暴、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2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1000人以上;
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
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
(二)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人以上,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2000间以上。
(三)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四)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一)综合协调机构
自治州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为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附件1),负责自治州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救灾活动,组织协调州直有关部门及相关县市开展减灾救灾工作。其组成如下:
总 指 挥:减灾委主任
副总指挥:减灾委副主任
成 员:州政府办公室,巴音郭楞军分区,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商务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局、粮食局、地震局、外事侨务办公室、气象局、林业局、红十字会、无线电管理局,银监会巴音郭楞监管分局,州电力公司,民航库尔勒机场、乌鲁木齐铁路局库尔勒地区协调办,武警巴州支队。
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州民政局,其职责是:
1.承担自治州减灾和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地区的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
3.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5.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6.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县市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二)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州政府办公室 根据减灾委的安排,负责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及协调工作。
巴音郭楞军分区 根据地方政府的需要,组织协调驻疆部队、民兵和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减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加强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负责组织和协调灾区急需救灾物资的生产、调运工作;灾区信息网络资源的协调、管理和重要信息系统容灾备份工作;指导救灾减灾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信息网络建设。
州无线电管理局 负责应急通讯指挥协调和组织灾区通信设施的重建工作。
州教育局 建立救灾减灾知识进学校、进课堂、进书本工作长效机制,帮助灾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校舍的恢复重建。
州科学技术局 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减灾科研项目,普及防灾减灾科技知识。
州公安局 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应急救援和灾民临时安置点的防火检查、消防宣传工作。
州民政局 组织、协调民政系统抗灾救灾工作;负责收集、核查灾情,汇总灾情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统一发布民政救灾相关信息;与州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分配监督中央及自治区民政救灾款物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款;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参与因灾倒塌、损坏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民政救灾物资的采购和储备工作;承担减灾委的日常工作。
州财政局 负责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安排的救灾资金的筹集、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分配下达以及监督检查;根据救灾救济工作的需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的救灾预算资金和救灾业务工作经费,确保自治州本级救灾减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州国土资源局 负责制定地质灾害防治的监测、预警、预报及防治规划;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协助抢险救灾。
州环境保护局 负责灾区环境应急监测、监理,分析判断污染扩散趋势,提出污染治理意见。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的鉴定、修复、重建工作,并进行灾后建筑物安全性鉴定,解决灾后城市供水、排水、供热、供气困难。
州交通运输局 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
州水利局 掌握、发布汛情、旱情、险情,组织、协调、指导自治州防汛、抗旱、抢险工作;负责灾后公共水利设施的修复。
州农业局 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鼠害灾害防治及对大风、冰雹、强降雨、低温冷冻等农业自然灾害一线抗灾救灾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州林业局 负责沙尘暴、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州畜牧兽医局 负责组织牧区病虫鼠害、动物疫病、草原火灾等防治工作,帮助协调组织灾区受灾牲畜解决饲草料供应。
州商务局 负责灾害期间救援物资、生活用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州卫生局 负责组织医疗机构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和灾后卫生环境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证饮水和食品卫生;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捐赠食品药品进行监督管理,并做好灾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州外事侨务办公室 协助做好救灾减灾对外交流与协作中的联络、协调工作,协助做好抗灾救灾外援物资的联络、接收工作。
州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 负责灾区抢险救灾减灾、捐赠活动的宣传报道和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因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州统计局 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州粮食局 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
州地震局 负责地震预警、监测、预报,组织开展地震现场强震动观测、余震监测、震情分析会商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及地震应急知识宣传,参与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州气象局 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防灾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银监会巴音郭楞监管分局 做好灾害风险预警和灾害损失经济赔偿,扩大保险覆盖面,引导保险公司丰富保险产品。认真落实各项理赔服务措施,简化理赔手续和流程,帮助受灾群众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州电力公司 负责电力设施的抢修和临时抢险电力供应。
民航库尔勒机场 负责境内外应急和救灾人员、物资的空运工作。
乌鲁木齐铁路局库尔勒地区协调办 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铁路运输,抢修被毁铁路。
武警巴州支队 负责组织驻疆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州红十字会 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协助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四、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一) 灾害监测与报告
1.以减灾委为依托,建立部门间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主要监测预警部门包括:州民政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卫生局、地震局、气象局。
2.州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州水利局的汛期预警信息,州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州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州林业局的林业有害生物预警信息和森林火灾信息,州农业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州畜牧兽医局的动物疫病信息、草原火灾信息等信息数据,及时向州人民政府、减灾委报告。
3.自治州各有关专业检测部门对本部门监测到的自然灾害信息应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发现异常检测信息要及时处理和报送州人民政府和减灾委。州人民政府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通报,部署防灾减灾工作。
(二)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1.根据灾害预警,对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自治州有关部门和各相关县市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2.接到重要灾情信息两小时内,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报告州党委、政府、减灾委,同时向减灾委各部门通报;发生重大灾情及延续期间,减灾委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研判灾情,不定期对外通报救灾信息,并组织相关专家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情的发展进行预测。
(三)灾情信息管理
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县城、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毁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牧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数量、需救济口粮数量,需要衣被救济人口数量、需要衣被救济数量,需伤病救济人口数,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助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数量,已安排口粮救济款额、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数量、已安排衣被救济款额,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数量,已安排治病救济款额,已安排恢复住房数、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市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突发自然灾害,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立即向州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越级报告自治区民政厅,同时上报州民政局。州民政局在接到县市报告后,立即上报自治区民政厅,同时开展灾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州民政部门在接到县市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同时通报相关专项指挥部。特别重大的自然灾害,州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4小时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自治州及县市民政部门实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市民政部门每天11时(北京时间,以下同)之前将前一天的灾情向州民政局上报,州民政局每天12时之前向自治区民政厅报告情况。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市民政部门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汇总数据向州民政局报告。州民政局在接到县市民政部门的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州汇总数据(含分县、市数据)向州人民政府、自治区民政厅报告。
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州、县市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分类,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定期召开灾情趋势会商会,核定灾情。
(2)针对灾情分类,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县市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的依据。
五、预警响应
各灾害预警部门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风险预报灾害信息,启动预警响应,及时向社会发布规避灾害风险警告,宣传避灾自救知识和技能,公布应急避难场所,启动救灾物资调运机制。
六、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县市、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以及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自治州将自然灾害救助设定为四个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抗灾救灾工作;Ⅱ级响应由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救助工作;Ⅲ级、Ⅳ级响应由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救助工作。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履行本部门职责。
(一)Ⅰ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况
(1)因灾死亡5-10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2000-10000人;
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10000间。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死亡,紧急转移安置群众2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5000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减灾委主任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启动以及救助相应的建议,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3.应急响应
(1)减灾委办公室(民政局)立即向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向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并及时上报后续情况。
(2)立即建立与灾害专项指挥部联络和联动机制,了解救援工作进展与需求,及时展开救助。
(3)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率领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4)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州民政局商州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并积极申请下拨中央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
(5)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组织开展全州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内外救灾捐赠款物。
(7)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主任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终止一级响应建议,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实施决定终止一级响应。
(二) Ⅱ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况
(1)因灾死亡4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1500人以上;
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000间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死亡2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1500人以上;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4000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减灾委副主任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向减灾委主任报告并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3.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减灾委办公室(民政局)立即组成救灾应急指挥部,召开灾情分析会,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在指挥部下设紧急救援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小组,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紧急救援组:负责灾区群众生活应急安排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协调落实救灾应急资金,调配救灾储备物资;要求县市启动救灾应急预案,检查和督促县市灾民生活应急安排措施的落实,对县市的紧急救援工作提出指导意见;综合汇总灾情、救助及捐赠等情况;向减灾委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组织救助工作综合协调会、协调解决救助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检查督促县市开展各项救助工作。
灾害信息组:负责及时汇总各项灾情数据,掌握灾情并进行初步分析;编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向减灾委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对外发布灾害救助进展情况。
救灾捐赠组:负责救灾捐赠的组织工作。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设立捐助热线电话,解答接受救灾捐赠方面的有关问题,分配和公告救灾捐赠款物。
宣传报道组:负责接待新闻单位及记者。组织新闻单位对灾害救助工作及捐赠工作进行报道;审查新闻宣传报道材料,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后勤保障组:负责调配开展工作的办公场所,供应办公设备及用品;制定办公室值班日程和值班人员计划;做好办公室运转的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2)灾情发生后,立即与自治区民政厅建立联系机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3)立即建立与相关应急处置指挥部的联络,加强沟通交流,协调配合,形成救助工作的合力。
(4)灾情发生24小时内,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5)紧急调运救灾款物。根据受灾县市人民政府申请,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州民政局、财政局共同制定自治州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同时积极申请下拨中央特大自然灾害补助资金;灾情发生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及时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及时落实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6)收集、报告灾害救助信息。每两小时与灾区进行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编发《灾情快报》,报告州党委、人民政府、减灾委,同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并在州民政局网站发布。
(7)组织救灾捐赠。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开展全州性的救灾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4.响应终止
灾区受灾群众得到安全转移,吃、穿、住等灾民基本生活得到妥善安置,灾区水、电、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基本恢复,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副主任向减灾委主任提出终止Ⅱ级响应建议,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三) Ⅲ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况
(1)因灾死亡3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1200人以上;
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1人以上人员死亡,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200人以上,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3000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减灾委办公室(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报经相关领导同意后进入Ⅲ级响应。
3.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办公室(民政局)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减灾委办公室(民政局)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灾区救助工作具体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2)建立与相关专项指挥部、受灾县市的联络,加强协调交流,互通情况,指导当地开展抗灾自救工作。
(3)灾情发生24小时内,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调拨救灾款物。根据灾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州民政局、财政局共同制定自治州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同时积极申请下拨中央特大自然灾害补助资金;灾情发生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及时落实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5)收集、报告灾情信息。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编发《灾情快报》,报告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减灾委,同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并在州民政局网站发布。
(6)组织救灾捐赠。公布接受捐赠单位、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救灾捐赠;及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4.响应终止
灾区受灾群众得到安全转移,吃、穿、住等灾民基本生活得到妥善安置,灾区水、电、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基本恢复,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办公室(民政局)向减灾委副主任提出终止Ⅲ级响应建议,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四)Ⅳ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况
(1)因灾死亡2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1000人以上;
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人以上,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2000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减灾委办公室(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报经减灾委有关领导同意后进入Ⅳ级响应。
3.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减灾委办公室(民政局)要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落实上级部门对灾区抗灾救灾的支持;指导受灾县市做好抗灾自救工作。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州民政局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调拨救灾款物。
(3)根据灾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州民政局、财政局共同制定自治州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如需要,在灾情发生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落实州人民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4)收集、报告灾情信息
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编发《灾情快报》,报告自治州党委、政府、减灾委,同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并在州民政局网站发布。
4.响应终止
灾区受灾群众得到安全转移,吃、穿、住等灾民基本生活得到妥善安置,并且灾区水、电、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基本恢复,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Ⅳ级响应建议,报经减灾委有关领导同意后,适时终止Ⅳ级响应。
(五)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和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2.重大灾情和救助工作信息由减灾委办公室(民政局)、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新闻办审核发布。涉及军队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3.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受灾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4.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大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形式。必要时,由州新闻办组织协调。
5.地方发布信息:根据灾情级别,受灾地灾情和救助工作情况由县市民政部门和灾害主管部门审核发布,涉及当地驻军的应送驻军有关部门审核。
6.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参照自然灾害响应等级实行应急响应。
七、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
(一)灾后救助
1.县市民政部门要每年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
2.州民政部门要会同县市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3.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4.根据县市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州民政局会同财政局申请和下拨中央及自治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5.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市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6.督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济资金及时发放到户。
7.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救助资金,粮食部门组织粮源保证供应。
8.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过冬衣被问题。
9.州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州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二)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房屋重建由县市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有关规定进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市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按照灾后恢复重建要求,实行项目管理,在灾情稳定后6日内将本地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州民政部门。
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州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灾情和各地实际,有关部门要及时明确恢复重建工作的方针、目标、政策,制定重建进度、资金支持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4.根据县市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州民政局会同州财政局下拨中央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和自治州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房屋恢复重建。
5.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6.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州民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共同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8.州卫生部门要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9.州发改、教育、财政、住建、交通、文体广电、水利、农业、畜牧、林业、卫生、电力、通信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要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八、日常应急准备
(一)资金准备
州民政、财政等部门,积极申请中央特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投入,安排好自治州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费预算,督促县市人民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自治州和县市地方财政部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2.州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安排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费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市地方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二)救灾物资准备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机制。各县市及灾害多发地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点。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须的救灾物资。
2.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每年年初购置一定数量的救灾物资。
3.灾情发生时,根据州民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县市之间可相互调用救灾储备物资。
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三)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1.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地建设并管理覆盖州、县市两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2.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3.充分发挥环境与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的作用,建立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四)救灾装备准备
1.自治州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装备。
2.州民政局及灾害频发县市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五)人力资源准备
1.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自然灾害能力。
2.建立健全救灾专家评估队伍。组织各有关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及各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六)社会动员准备
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2.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在全州已有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在各县市加大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5.健全州内州外对口支援机制。
(七)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1.利用现有公园、广场、体育馆、影剧院、学校等公共设施。
2.完善避难方案以及避难场所的地点和名称。
3.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城乡总体规划中应明确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同时,避难场所要有应急避难设施和基本生活用品储备。
(八)宣传、培训和演习
1.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各族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2.每年组织至少2次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每两年至少组织1次县级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县市或县市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乡镇民政助理员业务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3.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至少组织1次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冬令救助:指每年12月至次年2月期间,政府对缺粮、缺衣被的受灾群众给予必要的救济和帮助。
春荒救助:指每年3月至5月期间,政府对缺粮、缺衣被的受灾群众给予必要的救济和帮助。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跨地区沟通与协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跨地区的自然灾害救助交流,借鉴发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州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三)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联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减灾委办公室应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五)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州民政局制定,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自治州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1.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2.自治州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