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新生儿户口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现将国(境)内出生新生儿办理出生落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材料
1.新生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原件(疆内户籍申请调用电子证照,免提交)
2.新生儿父母结婚证原件
3.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二、申报时限
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监护人或者户主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三、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渠道
1.线下窗口:可在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或行政服务大厅户籍窗口办
理,支持同城通办、疆内通办、跨省通办。
2. 线上办理:使用“新疆公安微警务”小程序、“新服办”APP
等政务服务平台自助网办。
六、注意事项
1.《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由公安机关裁切,切勿自行裁切;
2.《出生医学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申请换领证件后,再按规定申报出生户口登记:①姓名中含有非通用规范汉字的(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②字迹无法辨认、被涂改的;③被私自裁切的;④姓名为外文,但要求在国内落户的;⑤出生时间晚于签发日期的;⑥签发日期早于出生证编号首字母指代印制年份的;⑦《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信息填写不一致的;⑧《出生医学证明》上的父母主项信息与户籍信息不符的(曾用名除外);⑨未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者补发专用章的;⑩少数民族新生儿姓名登记音译不规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