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明确自治区不含“三险一金”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现将《关于明确自治区不含“三险一金”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发〔2021〕17号)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21]21号)精神,认真贯彻落实。
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12日
关于明确自治区不含“三险一金”最低
工资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此次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考虑到在实际工作中,有关部门需测算使用劳动者不含“三险一金”的最低工资标准,现将不含“三险一金”的最低工资标准明确如下:
根据我区社会平均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缴费基数测算,不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等费用,即用人单位按规定对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代扣代缴,劳动者实得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431元、1241元、1165元、1089元。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