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2025〕1-x号
当事人名称:新疆xxxx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xxxxxxxx15X3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新疆巴州焉耆县xxxxxx房
2025年2月14日,巴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新疆xxxx有限公司进行非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执行报告中未如实填报2023年第四季度实际排放量。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14日对新疆xxxx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2月27日对你单位环保主管xxx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收集的证据照片资料,用于证实你单位实施了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你单位环保主管xxx于2025年2月1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xxx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法人身份信息;
3.你单位法定代表人xxx于2025年2月14日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询问人环保主管xxx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作出调查询问的人员是你单位员工,且取得你单位合法的授权,全权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4.你单位环保主管xxx于2025年2月14日提供的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焉耆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3000t/d熟料xx生产线技改项目带6MW低温余热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评价函[20xx]xxx号),用于证实你单位环评执行情况;
5.你单位环保主管xxx于2025年2月14日提供的《关于新疆xxxx有限公司3000t/d熟料xx生产线技改项目带6mw低温余热发电站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核查意见》,(巴环评价函[20xx]xxx号),用于证实你单位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6.你单位环保主管xxx于2025年2月14日提供的《关于新疆xxxx有限公司3000吨/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配套6MW纯低温余热发电装置)技改项目核准的批复》(新经信规划函[20xx]xxx号)和《焉耆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用于证明该项目由焉耆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新疆xxxx有限公司建设使用;
7.我局执法人员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调取你单位2023年第四季度执行报告与生产台账用于证实你单位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8.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用于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日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2025〕1-x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权利和期限。你单位未在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我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系统“裁量计算器”:个性裁量基准:行为情形:内容不符合要求;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除属特别严重的项目)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单位执行报告中未如实填报2023年第四季度实际排放量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库尔勒人民东路支行
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65001700xxxxxxxx555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