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单位名称:巴州交通运输局⠂ ⠂ ⠂ ⠂ ⠂ ⠂ ⠂ ⠂ ⠂ ⠂ ⠂ ⠂ ⠂ ⠂ ⠂ 日期: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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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 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 时限 |
责任 主体 |
公开 渠道 |
公开对象 |
公开 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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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政策 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项 ⠼/span>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第二十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或者政府(部门)网站公布,鼓励运用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未经向社会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
自州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巴州交通运输局 |
州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公开(及时清理失效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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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政策 文件 |
政策解读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国务院文件公开发布时,应在中国政府网同步发布文件新闻通稿和配套政策解读材料。 |
与被解读政策同步发布(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
巴州交通运输局 |
州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公开(及时清理失效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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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机构 信息 |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自州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巴州交通运输局 |
州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公开,及时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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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政府集中采购 |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九款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 |
巴州交通运输局 |
州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单一来源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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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信息 |
人事任免信息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
任职前公示 |
巴州交通运输局 |
州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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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提案 |
主办的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全文。 |
自州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巴州交通运输局 |
州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一般保留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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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自州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巴州交通运输局 |
州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公开,及时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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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
次年 1月31 日前 |
巴州交通运输局 |
州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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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清单 |
公开权责清单及清单动态调整情况 |
1.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七)公布权力清单。地方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要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及时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八)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权力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自治区各级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应及时在机构编制网、政务服务网、部门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布,同时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以及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布本单位权责清单以及运行信息,主动接收监督。涉密的权责事项,不得对外公布。” |
自州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巴州交通运输局 |
州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公开,及时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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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 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
次年 4月1 日前 |
巴州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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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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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服务事项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二款⠂༯span>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巴州交通运输局 |
州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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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行政强制 |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巴州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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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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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检查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行政检查结果 |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行政执法主体要在政府网站统一公布依法应当公开的行政检查相关事项,并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行政检查。 2.《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健全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巴州交通运输局 |
州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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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限期整改公告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༯span>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巴州交通运输局 |
州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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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限期整改公告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保持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条件。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巴州交通运输局 |
州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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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结果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巴州交通运输局 |
州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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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结果 |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九条 市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用随机抽取建设项目,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比例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实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全覆盖。鼓励委托具有公路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巴州交通运输局 |
州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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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 |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面向社会公众的意见征集信息;意见征集反馈结果信息。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巴州交通运输局 |
州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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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与应急管理 |
安全监管、应急处置等有关管理制度和通知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span>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巴州交通运输局 |
州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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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与应急管理 |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第四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业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记录并对外公开,公开期限一般自公布之日起12个月。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巴州交通运输局 |
州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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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公告 |
行业领域招标文件、招投标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2.《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工作。招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收社会公众监督。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巴州交通运输局 |
政采云网站 |
全社会 |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中标、成交结果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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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 |
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未及时、准确、完整上传检验检测数据和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况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采信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并抄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一)不按技术标准、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验检测的;(二)未经检验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结果的;(三)不如实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结果的。 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未及时、准确、完整上传检验检测数据和检验检测报告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将相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巴州交通运输局 |
州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公开,及时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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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方式 |
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以及关于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交通运输标准化、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等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并在接到举报后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3.《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方式。接到举报投诉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邮件地址,及时受理有关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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