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场所、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1日政府令125号)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填写《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经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
(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8月29日)。
·申请条件:
(一)取得州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1、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医疗机构校验、变更、注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申报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1、申请报告;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含总平面图和楼层平面图);
6、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应提供《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及任命文件。
(二)医疗机构校验
1、申请报告;
2、《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医疗机构变更登记
1、申请报告;
2、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3、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及相关证明;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变更地址的,按照重新设置医疗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6、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须提交《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和《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及任命文件;
7、增设诊疗科目的,须提交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新增诊疗科目的诊疗用房建筑平面图、设备清单、医护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管理制度;
8、变更床位数应提交当地卫生区域规划,原登记注册机关、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
(四)医疗机构注销登记
1、申请报告;
2、《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所有申报材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州卫生局自受理之日起,承诺时间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间:4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间:4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联系方式:
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0996)2612640
投诉电话:州政府行政服务中心:(0996)2030110
州卫生局:(0996)2023394
网 址:巴州卫生局:http://wsj.xjb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