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2001年10月27日)第十五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2002年5月12日)第十三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2号,2002年3月28日)。
(四)《卫生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35号,2003年6月3日)。
·申请条件:
(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二)州级卫生行政部门权限内审核的项目;
·申报材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书》(可在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州卫生局窗口领取);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含编制预评价报告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新设立单位无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名通知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程序:
(一)申办企业向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州卫生局组织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三)州卫生局根据申报单位提交资料和专家评审意见,承诺时间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间:4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间:40个工作日;
注:办理中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许可规定的时限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卫生行政审核不收费
·联系方式:
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0996)2612640
投诉电话:州政府行政服务中心:(0996)2030110
州卫生局:(0996)2023394
网 址:巴州卫生局:http://wsj.xjb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