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密移动存储设备,是指用于存储国家秘密信息和工作秘密相关的移动硬盘、软盘、优盘、光盘、磁带、存储卡等存储设备。
第三条 涉密移动存储设备实行登记管理。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在涉密信息系统和非涉密信息系统间交叉使用,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在非涉密信息系统中使用;严禁使用含有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第四条 涉密移动存储设备只能在本单位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高密级的存储设备不得在的密级系统中使用;严禁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上使用;严禁借给外单位使用。
第五条 移动存储设备在接入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之前,要查杀病毒、木马等恶意代码;鼓励采用密码技术等对移动存储设备中的信息进行保护;
第六条 严禁将涉密存储设备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工作人员严禁将个人具有存储功能的电磁存储设备和电子设备带入核心和重要涉密场所。
第七条 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必须将涉密移动存储设备存放到保密设备里。
第八条 局保密领导小组每半年对分发给有关科室的涉密移动存储设备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发现丢失的要及时查处。工作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所保管、使用的涉密移动存储设备全部退回。
第九条 需要归档的涉密移动存储设备,应按相关规定归档。
第十条 涉密移动存储设备的销毁,由我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登记造册,并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送到州保密局集中交自治区国家保密局文件销毁中心销毁,任何个人不得擅自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