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和静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7·15”一般
车辆伤害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 巴州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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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1日,巴州应急管理局接群众实名举报,和静县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核查:2025年7月15日,和静县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20万元,举报情况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瞒报事故应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2025年8月28日,巴州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州纪委监委、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等部门单位组成的巴州和静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7·15”一般车辆伤害瞒报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行业领域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要求,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阅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巴州和静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7·15”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违章作业且未按规定报告的一般瞒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发包单位:巴州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29日,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注册资本为7199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XXXXXXXXXXXXX;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矿石销售;选矿;矿山机械销售;许可项目: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证号:C650000XXXXXXXXXXXXXX,有效期至2037年;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新)FM安许证〔2023〕XXX号。
2.施工单位: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20日,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注册资本为886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XXXXXX;经营范围:建筑工程、矿山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隧道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等;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证书编号:DXXXXXXXX。
2025年6月15日,巴州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现场设立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任张某某为项目部经理、孙某某为项目部常务副经理、刘某某为项目部安全副经理。
事故发生前,目前累计进尺1316.2m,矿仓导孔施工完成。
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项目现场进行施工现场日排查及每周项目领导带队检查,排查出的问题隐患均进行整改。
陈某某,2025年5月24日与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金某某,2025年3月1日与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025年2月19日,巴州应急管理局对巴州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执法检查,发现问题18项,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限期整改完成,4月2日进行复查,18项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2025年7月15日13时30分许,金某某、陈某某、龚某某、何某某等4人在1号矿石仓竖井做井盖滑道,金某某驾驶挖机准备移动工字钢,向同作业地点的人员说“我要挪工字钢,你们过去”,金某某第一次驾驶挖机前,在挖掘机驾驶舱查看挖掘机四周没有作业人员,将挖掘机移动到与工字钢平行约5—6米距离,然后将挖掘机铲斗转向工字钢方向,发现停放距离较远,准备调整挖掘机位置,在移动过程中,未将挖机铲斗收回,移动中铲斗将前往井柱架子捡水杯的陈某某挤压。
2025年8月2日,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付220万元,已支付赔偿到位,完成全部善后工作。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025年7月15日事故发生后,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向当地行业监管部门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未向发包单位巴州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2025年7月21日,巴州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实名举报:“和静县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
8月18日,经和静县应急管理局核查,举报属实。
(一)事故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亡人员情况:陈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612425XXXXXXXXXXX,系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工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共计220万元。
1.直接原因:金某某驾驶挖掘机在移动时未观察四周且未将铲斗收回,将陈某某挤压在井柱架上,导致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2.间接原因: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场管理不到位,未在作业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未落实教育培训制度,致使作业人员未发现作业现场风险,盲目前往作业危险区域。
经调查认定,巴州和静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7·15”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挖掘机驾驶员违章作业,作业时未观察四周情况导致人员伤亡,且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一般企业瞒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职责;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隐患排查治理不落实,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见日常隐患排查记录,未及时排查并消除施工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开展应急预案的学习和演练;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向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和项目发包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陈某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未观察作业环境是否安全,盲目前往作业危险区,导致其被挖掘机铲斗挤压在井架柱上,经抢救无效死亡。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金某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驾驶挖掘机作业时,在未将铲斗收回的情况下驾驶挖掘机移动,致使陈某某被挤压在井架柱上,经抢救无效死亡,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张某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未有效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和静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根据裁量进行处罚;
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对事故瞒报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和静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根据裁量进行处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由和静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根据裁量进行处罚;
刘某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安全副经理,未有效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未能及时排查本项目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十四号)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由和静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根据裁量进行处罚。
某工程有限公司,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在作业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隐患排查治理不落实,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见日常隐患排查记录,未及时排查并消除施工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开展应急预案的学习和演练;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向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第八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由和静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根据裁量进行处罚;
事故瞒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和静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根据裁量进行处罚。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大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力度,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日常隐患排查台账,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演练预案并组织员工开展应急救援演练,要组织对事故信息报送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细化和完善落实好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坚决杜绝“三违”行为,防范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监管部门监管力度。和静县应急管理局要加大矿山监管力度,紧盯薄弱环节,对问题突出企业采取出重拳、用实招、求实效的举措,督促指导企业补齐短板漏洞,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并适时开展“回头看”。定期分析研判安全风险,确保防控措施落实落细,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加强宣传引导,组织召开同类企业警示教育大会并通报事故情况,做到“一企出事故,万企受教育”。
(三)强化地方党委政府责任。和静县政府要坚决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压实属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行业监管部门拿出切实管用的举措,推动落实安全生产主责部门和监管部门责任,督促其履职尽责,做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要建立健全各部门间事故信息通报机制,强化部门联动,拓宽第一时间获取事故信息的能力和渠道,为应急救援提供详实、有力的信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