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静某隧道建设工程“9·4”一般
物体打击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 巴州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 202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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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某隧道建设工程“9·4”一般
物体打击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9月29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组织核查安全生产事故的函》(新安办函〔2025〕78号)推送:2024年9月4日,某隧道发生一起冒顶事故,造成1人重伤。经核查,举报属实,该起事故为企业瞒报的一般物体打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99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有关规定,2025年12月23日巴州人民政府成立由州公安局、人民检察院、民政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总工会等相关部门派员成立的和静某隧道建设工程“9·4”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组织调查,聘请行业技术专家同期参与事故调查。同步邀请巴州纪检监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事故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事故现场照片以及专家技术分析和计算模拟等方法,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企业主要问题,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经调查认定,和静某隧道建设工程“9·4”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违章作业和地质突发变化造成岩石坠落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项目总承包单位:某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路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71500万元,经营范围:建设工程: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建筑、港口与航道、水利、市政、通信、机电行业的投资、建设、运营(以资质为准);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某)JZ安许证字〔2012〕000xxx,事发时在有效期内。
2.项目分包单位:某劳务公司(以下简称:某劳务公司),注册资本:8881万元;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12831XXXXXXXXX;经营范围: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成立日期为2015年4月9日;营业期限为成立日至2045年4月8日;公司具有建筑企业资质证,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证书编号为D4351xxxxxxx,事发时在有效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某)JZ安许证字〔2019〕PQ000XXXX,事发时在有效期内。
2022年10月12日,某劳务公司与某路桥有限公司项目部签订《某隧道出口开挖、出渣劳务分包合同》《某隧道出口初期支护劳务分包合同》。
事发现场位于某隧道出口右洞K502+456.0~K502+452.4段,该段衬砌结构按新奥法施工,采用复合式支护结构形式;原设计为Ⅲ1级围岩,变更后为Ⅳ1级围岩,衬砌类型由S3变更为S4b。
1.开挖支护工艺:某隧道开挖至K520+452.4,该处掌子面围岩等级为Ⅳ1,根据隧道专项施工方案Ⅳ级围岩开挖采用台阶法开挖作业,循环作业涉及①施作拱部超前支护;②钻机就位;③测量、布眼;④钻爆破眼;⑤装药连线;⑥钻机避炮、人员撤离、爆破;⑦通风排烟;⑧找顶排险;⑨出碴;⑩初期支护。
2.找顶、支护施工情况:
找顶情况:依据《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经询问,事发区域开挖面K502+452.4爆破后,采用挖掘机进行了找顶工作。
支护施工情况:开挖作业段落K502+456.0~K502+452.4,还未达到初期支护工序施作阶段,未进行初期支护。
陈某某于2024年4月8日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薛某某,2023年10月担任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该项目;
杨某某,2024年6月担任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
陈某某,某劳务公司某隧道现场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劳务施工。
2024年,和静县交通运输局联合公安局交警、应急管理局、市监局、消防大队等部门对项目标段开展安全生产、消防、违规电气焊和动火作业以及粉尘涉爆情况进行联合检查51家次,发现安全隐患问题290处,下发整改通知书51份,问题隐患均已整改完毕。同时,组织召开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生产复工复产警示约谈会3次,参会143余人;组织50余人在和静县人民法院参加开展以案为鉴以观促学活动1次。
地层岩性:K502+579~K502+281:该段为Ⅲ1级围岩,隧洞上覆岩体厚度185~228,洞室围岩主要为石英云母片岩,中风化,较破碎~较完整,洞身围岩自稳能力较好,隧道开挖后局部可能产生小规模坍塌,隧道施工应及时、合理支护。洞室会有渗水、滴水状出水现象。采用新奥法施工,并做好排水措施。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24年9月4日,某劳务公司作业人员在某隧道右洞出口掌子面进行作业。爆破通风后,某劳务公司隧道值班管理人员陈某某进入排险区域,指挥挖掘机进行机械排险。在排险过程中,隧道拱顶一块受结构面切割的浮石(不稳定岩块)突然掉落,砸中陈某某头部。陈某某当场受伤倒地,后送医诊断为高位截瘫。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一名工人向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报告事故信息;杨某某向某路桥项目副经理毕飞鹏报告事故情况;某路桥相关负责人未向行业监管部门及属地人民政府上报事故信息;某劳务公司负责人杨某某与某路桥项目副经理毕飞鹏、某路桥项目经理薛某某等人,针对事故情况及伤者救助情况一直进行沟通。
2.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将陈某某送往和静县人民医院救治,后因伤势严重转往上级医院治疗。伤者医疗救治期间产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企业垫付,工伤保险理赔程序已启动。截至调查结束,伤者伤情稳定,善后处置工作基本完成。
事故发生后,现场救援行动开展及时、有效,避免了次生伤害的发生。但在信息报送环节,相关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未依法履行事故报告义务,蓄意瞒报事故。
事故调查组于2025年12月24日进行现场勘验,某隧道已贯通,事故发生段落K502+456.0~K502+452.4,二衬已经施作完成,未取得事故发生时的现场具体情况。
事故区域K502+456.0~K502+452.4段,该段围岩等级为Ⅳ1级围岩,主要为深灰色,细粒变晶结构,片状构造,主要由石英、云母、长石等组成,裂隙发育,掌子面未见明显出水,岩体较破碎~较完整。
由于事故区域围岩等级发生变化,某隧道出口右洞K502+456.0~K502+452.4段围岩等级由Ⅲ1变更为Ⅳ1,衬砌类型由S3变更为S4b。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99万元。
(二)受伤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350128XXXXXXXXXXX。系某劳务公司隧道值班管理人员,在事故中受伤。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直接原因:陈某某(伤者)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进入正在进行机械排险的掌子面区域指挥作业,同时受地质条件变化影响,隧道拱顶围岩节理裂缝发育,存在松动岩块,机械排险作业不彻底,未将受结构面切割的不稳定岩石完全清除,导致岩块在重力作用下坠落,砸中陈某某,致使其受伤。
间接原因:
某劳务公司:
(1)隧道开挖时未严格执行经专家论证通过并批复的隧道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T 3660~2020)相关规定,每日开挖超过隧道施工规范,违章进行作业;
根据查阅施工技术资料,2024年9月4日某隧道出口右洞上台阶K502+456.0~K502+452.4段为Ⅳ级围岩,开挖循环进尺为3.6m,钢架安装3榀;不符合《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T 3660~2020)7.2.3条,上台阶开挖每循环进尺Ⅳ级围岩宜不大于2榀钢架间距的规定;不符合经专家论证通过并批复的《专项施工方案》第4.6.3条,Ⅳ级围岩采用台阶法施工,严格控制每循环进尺在2.0m以内,尽量减少对围岩的扰动,且上台阶长度不大于3m。
(2)隧道开挖后,未及时消除隧道顶部不稳定的岩石结构,排险工作不细致、不到位、不彻底。
经调查认定,和静某隧道建设工程“9·4”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违章作业造成岩石坠落引发且存在瞒报行为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未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施工方案和《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T 3660~2020)相关规定进行施工,每日开挖超过规范要求,扩大排险范围,增加排险难度;
(2)未对作业人员进行管控,导致本应处于排险区外指挥挖机进行机械排险人员出现在排险区被落石砸中。
事故发生后,未按照法律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向行业监管部门及属地人民政府上报事故信息,存在瞒报行为。
陈某某,某劳务公司隧道值班管理人员,违规进入正在进行机械排险的掌子面区域指挥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在事故中受伤,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某劳务公司对其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和静县应急管理局。
1.某路桥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未向行业主管部门上报事故信息,瞒报事故信息,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令)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和静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2.某劳务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议由和静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1.薛某某,某路桥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该项目。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向行业监管部门及属地政府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对事故瞒报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和静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2.杨某某,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和静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3.陈某某,某劳务公司现场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未有效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能及时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和静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这起事故及伴随的瞒报行为,暴露出相关企业法治意识缺失、主体责任悬空、现场管理粗放等问题。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整改措施:
(一)立即召开全州公路建设领域警示教育大会。交通运输局组织全州范围内所有在建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召开行业警示教育大会,重点剖析瞒报行为的严重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通过“以案释法”,让企业主要负责人深刻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事故报告的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切实消除侥幸心理,增强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二)全面规范事故信息上报流程。各在建项目要立即梳理和完善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制作简单明了的事故上报流程并张贴在项目部、工区、班组驻地等醒目位置。流程图要清晰标明: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班组长-项目经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逐级内部报告路径,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向属地应急管理、交通运输部门的1小时事故上报时限和报告电话,要将事故上报流程作为安全教育培训和班前会的“必修课”,反复讲、反复考,确保每一名管理人员清楚“向谁报、报什么、怎么报”,绝不允许再次出现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等问题。
(三)严格隧道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各施工单位必须把按方案、按规范施工作为不可逾越的红线。要严格执行《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尤其是在不良地质段,严禁超循环进尺、超量开挖。要加强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控量测成果的分析应用,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必须立即调整施工方案和支护参数,并经审批后交底到作业班组。
(四)强化现场作业安全管控。 要狠抓危险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特别是爆破后的排险(找顶)作业,必须安排专人进行旁站监督,确保排险区域无任何无关人员。要严格落实排险彻底性检查验收制度,确认无坠落风险后方可允许人员、设备进入。要大力推行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减少掌子面附近作业人员数量。
(五)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参建企业要建立健全覆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总承包单位要切实履行对分包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不能“一包了之”“以包代管”。要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切实增强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避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