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审计评价必须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全面、客观地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既要看问题,也要看成绩。坚持审什么、评什么,审计评价内容不能超出审计范围,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或者不适当事项不做评价”。
在基层审计工作中,对非“经济口”单位领导干部主责主业履职尽责情况审计时,存在审主责主业、评价主责主业超出审计范围和审计人员专业工作能力的问题,如:法院主责主业是审判业务,检察院主责主业是对刑事案件审查、公诉等,学校主责主业是教书育人,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公益组织等属于承担各项专业职能,如果不审主责主业,则无法准确掌握工作业绩正面评价,鉴于此,建议在审计中认真按每个行业和各行政层级分类,总结和提炼审计经验,从顶层设计层面进一步规范、细化和明确审计重点内容以及审计评价范围,以能够全面、客观地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