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市监罚字[2021]第51号
当事人:新疆兆康工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电话:13070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9006MA77WRQL1L
住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
2021年6月28日,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新市监认函(2021)03号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检验检测认证监督检查通知的要求,对新疆兆康工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证新疆兆康工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1、编号MC2021000002号报告中引用的标准GB/T7106-2019未资质认定能力范围附表中,2、编号AM20210000010号报告中引用的检验依据标准GB/T2812-2019未在资质认定能力范围附表中。二. MC2021000002号报告号报告原始记录缺少主检人和校核人签字。三.1、缺少防水建材试验用低温温度计,2、缺少导热系数用标准板,3、水泥抗折试验机、沸煮箱、负压筛等设备存在相容性影响的风险,4、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均以天为单位进行记录、无具体实验时间、存在无法溯源的
风险, 5、仪器设备未统一编号、现场查看水泥抗折试验机、压力试验机等30余台仪器设备标签过期、重复,6、样品间中样品未分类存放、样品堆放杂乱、钢筋试验机实验室样品杂乱,7、混凝土回弹仪等设备的校准证书中的校准地点与实际校准地点不相符,四. 现场查看混凝土抗压强度实验室缺少控温控湿设备,五.未能提供管理体系运行人员培训、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等相关记录。
主要证据:新市监认函(2021)03号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检验检测认证监督检查的通知、2021年度巴州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事实确认单、检验报告复印件、现场照片、调查笔录、行政相对人陈述等。
经我局审查认定:新疆兆康新疆兆康工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属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违法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行营业部,账号:108212079734,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