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市监械当罚[2022] 01号
当事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住所(住址): 新疆库尔勒市人民东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联系电话 :***
执法人员: 才**,执法证件号码:***
执法人员: 孙** ,执法证件号码:***
你(单位)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未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6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