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巴州XXX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XXXXXXXX
住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XX小区
法定代表人:林XX 电话:13XXXXXXXX
2024年10月30日,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并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车用汽柴油进行抽样。抽取样品经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总污染物含量,抽样基数为7033升)。2024年12月1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2024年12月17日,依法经领导批准决定立案。
经查,巴州XXX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购进了33.36吨0号车用柴油(Ⅵ);至2024年12月17日不合格的7033升0号车用柴油(Ⅵ)已售出。经查证,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配合调查,提供了进货发票、产品质量分析单和销售台账等,自查了不合格原因。货值金额共计49441.99元,违法所得10901.15元。
当事人属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901.15元(壹万零玖佰零壹元壹角伍分);
2.处违法销售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49441.99元(肆万玖仟肆佰肆拾壹元玖角玖分);
罚没款合计:60343.14元(陆万零叁佰肆拾叁元壹角肆分)。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行百乐支行,账号:3010025229026415655,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