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和静县******有限公司
住所:和静县******大道
委托代理人:赵***
被请求人:巴州******有限公司
住所:库尔勒市***与***西50米
委托代理人:李***
案由:和静县******有限公司与巴州******有限公司关于“垃圾箱”(专利号:ZL201930332132.8)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就其“垃圾箱”(专利号:ZL201930332132.8)与被请求人涉案产品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6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组,开展了调查取证、委托咨询、口头审理等工作,现本案已审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行政裁决:
1.被请求人巴州******有限公司侵犯了请求人和静县******有限公司的“垃圾箱”(专利号:ZL201930332132.8)专利权。
2.责令被请求人巴州******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侵权垃圾箱。
3.驳回请求人和静县******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裁决,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