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水利局 :
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总基调,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合理划分州、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事权,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和行业监管“分级监督、逐级监管、全面覆盖”的制度体系,落实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失职问责的工作要求,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就州、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职责划分标准通知如下:
巴州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范围和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利工程质量的规章制度和行业技术标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
(二)完善和健全地方质量监督制度。了解掌握本地区质量监督工作现状,做好沟通协调,并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三)负责对全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指导、考核本地区的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对本地区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质量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受理全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方面的投诉举报及配合、协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五)依据对自治州水利局管辖范围内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工作:
1 .各型水库、水电站的新建、改扩建及除险加固工程;
2.防洪标准在30年一遇及以上的3级以上堤防工程;
3.各型拦河枢纽及过闸流量100m3 /s以上的大、中型水闸;
4.跨行政区域的新建、改扩建及除险加固工程,跨流域的引调水工程
5.千吨万人规模以上的农村自来水厂新建及改扩建工程。
6.经水利厅授权委托监督的其他工程。
二、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和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利工程质量的规章制度和行业技术标准、自治区、地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
(二)强化县(市)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职能,充实培养质量监督人员,落实质量监督制度,做好沟通协调,并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三)负责对县(市)域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对县(市)域内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查、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质量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受理县(市)域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方面的投诉举报及配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五)依法对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和行业监管
1.3级及以下的堤防工程;
2.过闸流量100m3 /s以下的小型水闸;
3.大、中型灌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
4.农村饮水、巩固提升等工程;
5.各类水土保持、小流域治理、维修养护等工程;
6.县级财政投资和县政府发行的债券实施的工程;
7.农村水系综合治理工程;
8.经州水利局授权监督的其他工程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是坚定不移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发展改革总基调的具体体现,是全面深化水利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各县水利局要树立“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理念,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和行业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责任,强化监督。各县水利局应根据本意见要求,切实加强对本辖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和行业监管工作,将监督责任、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
(三)健全机构,提升能力。各地要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职能机构,推进县级质量监督职能机构建设,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监督经费应满足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加强岗位培训和能力建设,增强监督工作的权威性。
(四)转变方式,突出重点。按照本次通知确定的州、县两级监督责任权限划分,将原来由州级监督的具备下放条件的水利工程项目移交至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便于就近监督。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从注重实体工程质量监督向注重健全质量体系和规范质量行为转变,从注重事务性微观监督向综合性宏观监管转变。做好民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监管工作,强化对质量管理薄弱的项目和质量信用较差的市场主体的监督力度。
(五)依法行政,依法处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对质量监督和行业监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条款对所辖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通知》(水建设〔2019〕306号)、自治区《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水厅〔2020〕143号)罚则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要把参建单位质量行为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强化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加大对质量失信惩戒力度。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