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法定代表人):陈长海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证件):132128********181X
工作单位:个体电话:137****9630
住(地)址:和硕县乌什塔拉乡****
经调查,你于2024年2月8日,在和硕县乌什塔拉乡124团农场范围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擅自凿井,此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执法人员下发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你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及时将凿井现场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对你做出以下处罚:
1.打井现场恢复原状。
2.行政处罚(捌仟元)8000元整。
你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收款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人民东路支行,账号:65001700300059055555。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滞纳金。
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水利局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