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农民合作社规范化运作水平,更好发挥带动农民进入市场、增加收入、建设现代农业和促进乡村振兴的引领作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巴州农业农村局赴各县市调研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自治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结合我州农民合作社发展实际制定了《巴州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制定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农民合作社发展十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强调要发展农民合作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一)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沿革
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更是明确提出“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进一步强调了示范创建在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010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要求,按照农业部等11部门《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确定的示范社建设目标和主要内容,农业部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示范社创建工作。
2013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关于“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的要求,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9部门制定了《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对原《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进行了补充完善,并增加了监测内容。
201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重点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章节,并对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9年,农业部等9部门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创建工作根据法律和政策依据的变化一直在做相应调整,以适应新的形势和创新发展的需要。
2012年,自治区农业厅贯彻农业部总体工作部署,参照《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结合农民合作社发展实际,制定并印发了《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
2022年,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根据《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2019版)及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际情况,修订和完善了《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自治区农民合作社示范创建工作根据法律和政策依据的变化一直在作相应调整,以适应新的形势和创新发展的需要。
2017年,巴州农业局贯彻农业部、自治区农业厅总体工作部署,参照《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结合农民合作社发展实际,制定并印发了《巴州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2021年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一直延续执行至今。截至2022年底,全州农民合作社注册登记数量达3543家,形成了产业类型日趋多样、合作内容不断丰富、服务带动能力持续增强的良好态势。全州共开展了4批州级示范社创建活动,认定281家州级示范社。但随着国家对农民合作社相关法律政策的修改补充和完善,目前执行的《巴州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存在部分指标过粗、与国家、自治区规定衔接不紧密、不符合我州实际、针对性不强、缺少动态机制和监测办法等缺项少项问题,已不能更好指导示范社创建工作。
二、制定的依据
1.《办法》第一至四条的法律依据是对应《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第一至四条,《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的第一至四条,并根据我州工作实际微调。
2.《办法》第五条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并结合我州针对自治州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立的激励机制,依托近年来中央、自治区、巴州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资金予以倾斜方向制定。
3.《办法》第六条“(一)依法登记设立和(二)实行民主管理”对应《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第六条的(一)(二)相应条款,以及《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第六条的(一)(二)相应条款。
4.《办法》第六条“(三)财务管理规范”中第1-3款对应《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三)财务管理规范”第1-4款内容,对应《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第1-3款内容;第4-5款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0、45条,《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第4-5款内容;第6款对应《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第6款。
5.《办法》第六条“(四)经济实力较强”中第1-3款对应《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四)经济实力较强”第1-3款内容,《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四)经济实力较强”第1-3款内容,并根据我州农民合作社发展实际,经征求各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意见达成一致意见后制定;第4款对应《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第4款,并根据我州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发展实际将数据适当调整。
6.《办法》第六条“(五)服务成效明显”中第1-2款对应《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五)服务成效明显”中第1-2款内容,《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五)服务成效明显”中第1-3款内容,并结合我州农民合作社发展实际和各县市农业农村局意见制定数据指标;第4款对应《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五)服务成效明显”第3款内容和“(四)经济实力较强”中第4款内容,《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第3款内容;第5、6款对应《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第四条“服务能力”的第5、6款,并适当调低。
7.《办法》第六条“(六)产品(服务)质量优”第1、2款对应《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六)产品(服务)质量优”第1、2款内容,《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第六条(六)产品(服务)质量优”第1、2款内容。
8.《办法》第六条“(七)市场营销畅通”对应《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第六条(七)市场营销畅通”
9.《办法》第六条“(八)社会声誉良好”第1-3款对应《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七)社会声誉良好”第1-4款,《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第六条(八)社会声誉良好”
10.《办法》第七条对应《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第六条,《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第七条,并结合我州向脱贫攻坚成果显著、易地搬迁农民合作社倾斜政策制定。
11.《办法》第八条对应《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第七条,《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第八条,并结合我州历批州级示范社申报程序制定。
12.《办法》第九条对应《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第八条。《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第九条
13.《办法》第十条对应《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第十条,《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第十条,并结合我州历批州级示范社评定程序制定。
14.《办法》第十一条对应《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第十一条,《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第十一条,并结合各县市意见“国家示范社、自治区级示范社不列入州级示范社监测范围”。
15.《办法》第十二条结合我州历批州级示范社监测程序制定。
16.《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应《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17.《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各县市将变更名称的自治区示范社及时进行信息更新。
18.《办法》第十七条按照规范性文件表述要求制定,并提出将原《巴州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巴农发〔2021〕57号)同时废止。
三、主要内容及说明
《办法》共有五个部分十七条。第一章部分共5条,包括制定的目的、适用的范围、坚持的原则、评定的方式、政策享受等。第二部分共3条,包括申报标准、扶持地区、申报程序。第三部分共2条,包括评定时间和具体评定程序。第四部分共2条,包括设立监测制度和具体监测程序。第五部分共5条,包括申报材料真实性、变更备案、引导各地制定和完善本级《办法》、负责解释主体、发布日期及有效期等5个方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