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行使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部门职责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
1 |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62 号公布,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审计法规科、综合业务科、各管理部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单位不 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 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 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理及处罚。 |
查处住房公积金领域 违法案 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 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 责人;3.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 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 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