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
(一)检查主体
自治区财政厅
(二)检查依据和事项
检查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检查事项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情况开展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三)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开展一次检查。
(四)检查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情况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五)检查计划
从全区抽选检查覆盖面不低于20%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年度检查对象。
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一)检查主体
自治区财政厅
(二)检查依据和事项
检查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六章规定、《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检查事项对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情况开展检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三)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开展一次检查。
(四)检查标准
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备案情况,以及执业质量情况,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五)检查计划
从全区选取检查覆盖面不低于10%的资产评估机构作为年度检查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