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8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巴政办规〔2026〕1号,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为更好地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但巴州目前尚未建立政府层面的质量奖励制度,辖区内中小企业的质量管理意识相对薄弱,亟须树立一批可学可鉴的标杆。2023年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明确鼓励各地(州、市)建立政府质量奖奖励制度;同年5月,自治区质量强区办专门下文要求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州加快推进。与此同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促进条例》也鼓励州、市(地)人民政府建立质量奖励制度,对质量管理先进、技术创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在此背景下,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启动起草工作,旨在填补制度空白,通过评选质量奖和提名奖,引导全州各类组织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提升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为巴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要引导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支持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聚焦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强区建设实施方案》规定:“完善质量政策制度。增强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的政策导向和激励功能,鼓励各地按有关规定建立政府质量奖奖励制度。”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八条规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质量促进活动。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鼓励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建立质量奖励制度,对质量管理先进、技术创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23〕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各地(州、市)建立政府质量奖奖励制度。”
三、主要内容
(一)奖项设置与评审周期。巴州质量奖设“质量奖”和“质量奖提名奖”两个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届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5个、提名奖不超过10个,获奖数量可少于定额或空缺。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的最新版本。
(二)申报条件与鼓励方向。申报组织须在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记录,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和经济社会效益位居行业前列,并形成具有巴州推广价值的管理模式或经验。重点鼓励油气生产加工、绿色矿业、新材料、纺织服装、新能源、特色农产品、现代物流、数字经济、旅游等领域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新经济业态和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申报。
(三)评审程序与监督机制。评审按照“发布公告—自愿申报—内部公示(不少于5日)—初审推荐—资格审查—受理公示—材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领导小组审议—社会公示—州政府审定”的流程进行,全程不收取任何费用。异议处理要求异议人实名并提供证明材料,办公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的初审推进单位调查,5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
(四)监督管理与违规惩戒。获奖组织不得将质量奖称号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申报组织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形以及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并依法向社会公开。评审专家与工作人员应履行回避制度和保密义务,违纪者取消资格或移送有权机关处理。本办法自2026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咨询渠道
咨询单位: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科
电话:0996-2266030
地址:新疆库尔勒市新城辖区延安路27-1号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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