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8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推行科学质量管理制度、方法与模式,激励并引导全州各类组织强化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动质量强州战略深入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实现更高质量、更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促进条例》《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巴州质量奖)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主要表彰在建立、实践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并推广现代质量理念、推行科学质量管理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具有明显示范引领效应,对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组织,包括依法登记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
第三条巴州质量奖评审工作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申报遵循自愿、好中择优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巴州质量奖评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自治州财政年度预算,由自治州质量和知识产权强州(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办公室)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巴州质量奖设立质量奖和质量奖提名奖2个等级,每2年评审一次。
每届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5个,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不超过10个。根据评审实际情况,获奖数量可少于定额或出现空缺。
第五条巴州质量奖评审标准参照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的最新版本。
第六条自治州质量和知识产权强州(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巴州质量奖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重大事项,审定、提出拟授奖组织名单。
第七条办公室承担巴州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组织与实施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修订巴州质量奖评审规则、评价标准;
(二)具体组织实施质量奖申报、评审、表彰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质量奖的宣传、培育、经验推广与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对评审专家进行培训、使用与监督管理;
(五)处理评审表彰过程中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八条自治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本行业、本辖区内申报组织的动员、初审、推荐及异议调查工作。
第九条申报巴州质量奖的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决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与社会声誉。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记录;
(四)实施质量领先战略,践行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发展理念,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居于巴州同行业前列,质量管理模式、方法上形成具有巴州推广价值的创新成果或先进经验。
第十条鼓励油气生产加工、绿色矿业、新材料、纺织服装、新能源、特色农产品、现代物流、数字经济、旅游等企业申报;支持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的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以及在质量管理模式、方法或机制创新方面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并取得显著效益的新经济新业态组织申报。鼓励创新能力强、符合巴州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好的中小型企业积极申报。
第十一条巴州质量奖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启动部署。评审年度内,办公室通过官方渠道发布评审公告,指导自治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申报动员工作。
(二)组织申报。凡符合条件的组织自愿申报,按要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在本组织内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申报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公示无异议后,向自治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县(市)、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应作出明确标注。
(三)初审推荐。
1.材料审核。自治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各县(市)、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内容包括:
(1)申报组织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
(2)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3)申报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准确、合法。
对初审通过的申报组织,应在相应门户网站或本地公众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2.推荐报送。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负责受理的自治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出具正式的审核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至办公室。
(四)资格审查。办公室应当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申报和审核推荐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形成巴州质量奖受理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待评审名单。
(五)材料评审。办公室组建材料评审组,对待评审名单内组织的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意见,确定进入陈述答辩的申报组织名单。
(六)陈述答辩。办公室组建陈述答辩评审组,组织陈述答辩,形成答辩评审意见,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名单。
(七)现场评审。办公室组建现场评审组,对入围组织进行实地核查与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意见。
(八)审议公示。办公室根据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巴州质量奖和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九)审定。对列入获奖建议名单的申报组织,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办公室报请自治州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巴州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对申报组织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办公室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注明住所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办公室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的初审推荐单位调查。初审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办公室经审议对异议作出认定,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异议方,抄送初审推荐单位。
异议核查期间,不影响被异议组织参加后续评审。经查证异议属实且违反申报禁止性规定的,取消该组织参评资格。
第十四条巴州质量奖的获奖组织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表彰决定,并颁发证书、奖牌。
第十五条质量奖获奖组织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可重复申报。
第十六条获奖组织应当主动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持续深化质量管理模式创新,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各类组织对标学习、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结合巴州特色产业发展实际,不断提升整体质量水平。
第十七条申报组织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获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获奖组织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形以及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获奖组织使用巴州质量奖荣誉开展自身宣传时应当表明获奖年份,不得将巴州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十九条参与巴州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与参评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参与巴州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违反评审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评审专家违反评审规定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移送有权机关按照规定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6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