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行政调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印发,将于2026年6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现实需求
当前,社会各类矛盾纠纷呈现类型多元、成因复杂、涉及面广的特点,单纯依靠行政裁决、复议、诉讼等传统方式,存在周期长、成本高、群众诉求化解不及时等问题。行政调解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是行政机关依托行政管理职能,柔性化解民事纠纷、行政争议的法定途径,具有程序简便、成本低廉、就近便民、不伤和气的独特优势。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持续部署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对健全行政调解制度、理顺调解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强化“三调联动”提出了明确要求。从我州实际工作情况看,制定一部统一的、覆盖全州的行政调解办法,将这项工作从“自觉行动”转变为“制度规范”,既是落实国家关于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顶层要求,更是我州夯实基层治理根基、从前端减少社会对抗的迫切现实需要。
二、《办法》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和达到的目的
《办法》首先要解决的是行政机关自身的履职规范问题,通过明确统一的调解原则、受理范围、工作程序和行为准则,给行政调解“立规矩”,让干部敢于调解、善于调解又不越权调解。同时,办法着力为群众畅通一条更为便捷、低成本的维权渠道,推动矛盾纠纷在行政程序内部得到有效化解,切实减少群众在信访、复议、诉讼等方面的成本,更好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更宏观的层面看,《办法》意在打通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之间的制度壁垒,整合各方资源力量,形成矛盾纠纷齐抓共管、源头治理的“三调联动”工作合力,最终将行政调解全面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全过程,持续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夯实法治政府和平安建设的根基。
三、《办法》有哪些务实有效的内容
《办法》从多个方面构建了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行政调解工作体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变上。
第一,推动责任体系从“模糊分散”向“清晰贯通”转变。《办法》明确构建了政府统筹领导、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各行政机关主体履职的三级责任架构,并将其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和平安建设考核,倒逼各部门主动扛起调解责任。建立“首问责任制”,对于管辖权有争议的情况,也规定了协商、指定管辖等解决路径,彻底压紧压实了各部门的调解责任,形成了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工作格局。
第二,推动程序流程从“随意粗放”向“标准闭环”转变。《办法》立足依法治理和为民服务的定位,确立了自愿平等、合法公正、便民高效的核心原则,通过严格划定行政调解工作边界,既保障了调解的柔性服务属性,又守住了依法行政的底线。在具体流程上,《办法》建立了从首问负责、规范受理到分类调解、中止终止、闭环归档的全链条工作机制,优化了属地管辖、职能管辖和争议管辖规则。推行现场调解、线上调解、简易调解相结合,允许吸纳基层组织、行业专家、社会力量参与重大复杂纠纷调解,兼顾了程序规范与便民高效;同时建立了完善的回避制度,从制度层面保障调解过程公平公正。
第三,推动权利保障从“单向要求”向“双向平衡”转变。《办法》系统梳理了调解参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通过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告知,让调解不再是“和稀泥”,而是一场严肃的、受法律约束的活动。特别是关于调解协议可申请司法确认或公证的引导性规定,为协议赋予了更强的法律效力,打消了群众“调解不算数”的顾虑,维护了调解工作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第四,推动运行模式从“单线作战”向“联保共建”转变。《办法》从多维度健全了长效保障机制。在组织上,推动有关部门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依托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搭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实体平台;在经费和队伍上,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专业力量辅助调解;在监督机制上,同步建立履职监督、责任追究和容错纠错机制,既严肃整治不作为、乱作为,又激励干部依法依规主动履职。
四、推动《办法》落地实施的重要意义
《办法》的出台实施,标志着我州行政调解工作实现了从零散化开展向制度化规范、标准化运行、常态化推进的重大转变。一方面,能够有效激活行政机关前端化解矛盾的职能优势,分流化解大量民事和行政争议,切实减轻司法和信访工作的压力;另一方面,进一步拉近了政务服务与群众的距离,通过健全三调联动机制、压实部门责任、完善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为我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安全稳定、和谐有序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五、咨询渠道
有关政策解释、咨询等事宜,可联系州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0996-2027291。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行政调解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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