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完成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管依据的更新,巴州生态环境局牵头修订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噪声管理夜间时段规定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全州企业、经营主体、广大群众准确理解政策条款、规范生产生活行为,现就《公告》出台背景、立法依据、出台目的、管理要求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步废止,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要求统一纳入《法典》噪声污染防治分编。《法典》第五百七十二条整合原有噪声法相关条款,明确夜间噪声管控法定基础,同时保留地方政府自主调整夜间时段的法定权限。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巴州”)地处东六区,与北京时间存在2小时天然时差,本地群众作息、施工生产整体较内地顺延2小时。此前巴州依据旧噪声法实行00:00―08:00八小时夜间噪声管控标准,契合本地民生实际。随着上位法迭代更新,原法律依据即将失效,亟需按照《法典》最新要求重新修订和发布全州统一噪声夜间时段管理规范,实现监管执法依据合法、统一、有效。
二、立法依据
本《公告》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编制,核心法律依据为《法典》第五百七十二条第三款:本条所称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条款明确两大法定硬性约束:一是全国基准夜间管控时长为8小时;二是市级以上政府可结合地域实际调整夜间时段起止点。巴州作为地级行政区,依法具备调整本地噪声夜间管控时段的法定权限。
三、出台目的
(一)衔接上位新法,规范监管依据
以《法典》为法律依据,废止依托旧噪声法制定的监管要求,统一全州生态环境、住建、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噪声监管标准。
(二)贴合地域作息,兼顾民生发展
在《法典》将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作为夜间管理时段的基础上,顺延2小时设置00:00―08:00为巴州夜间管控时段,既保障群众充足安静休息时间,又适配巴州生产经营实际,平衡民生安宁与经济发展需求。
(三)回应群众噪声投诉,常态化守护声环境质量
明确噪声夜间管控边界,为群众噪声扰民投诉处置、部门现场核查提供清晰时间判定标准,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夜间噪音扰民突出民生问题。
四、管理要求
施工企业、工程单位:合理规划施工工序,将高噪声工序安排在昼间,确需夜间连续施工务必提前办理相关手续,主动降低噪声影响。
沿街商铺、夜市经营户:夜间关闭外放音响,控制设备噪声,避免干扰周边居民休息。
广大居民:夜间减少电钻、冲击钻等高噪声室内装修,文明开展文体活动。
维权渠道:若在00:00—08:00遭遇违规噪声扰民,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各职能部门将依据《法典》及本《公告》开展现场核查、依法处置。
(政策咨询部门:巴州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0996—2108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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