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自治州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自治州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1.1.1 为了迅速、有效地处置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尽可能地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保护旅游者的生命安全,维护自治州旅游形象,制定本预案。
1.1.2 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4)《旅行社管理条例》
(5)《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6)《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7)《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8)《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
1.2 适用范围
1.2.1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州处置旅游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而发生的重大旅客伤亡事件。
1.2.2 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暴雨、大风、冰雹、雷电等气象灾害;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其他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健康的事件等。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特指发生重大涉外旅游突发事件和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事故。包括: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游客死亡事件,在大型节庆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火灾、建筑物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1.3 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在处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救助。
(2)属地救护,就近处置。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旅游部门负责相关应急救援工作,运用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及时报告,信息畅通。各县市在接到有关事件的救援报告时,要在第一时间内,立即向州旅游局及州人民政府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并及时处理和做好有关的善后工作。
2 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2.1 组织机构
(1)成立自治州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担任,副组长为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旅游局、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局、卫生局、外事侨务办公室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州旅游局局长兼任。
(2)各县市成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分管县市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区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和相关的协调处理工作。
2.2 工作职责
(1)州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全州的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调查工作;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上报自治区有关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有关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通报,执行和实施领导小组的决策,承办日常工作。
(2)各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监督所属地区旅游经营单位落实有关旅游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及时收集整理本地区有关危及旅游者安全的信息,适时向旅游企业和旅游者发出旅游警告或警示;本地区发生突发事件时,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各种救援;及时向自治州各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救援信息;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3 预警发布
3.1 建立健全自治州旅游行业警告、警示通报机制。各县市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重大突发事件的预告信息,以及本地区有关涉及旅游安全的实际情况,适时通过媒体发布本地区相关旅游警告、警示。
3.2 州旅游局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和各县市提供的资料,经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适时向全州发出相关的旅游警告或禁止令。
4 救援机制
4.1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及响应
4.1.1 突发公共事件按旅游者伤亡程度分为重大(I级)、较大(II级)、一般(III级)三级。
(1)重大(I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10人以上重伤或5人以上死亡的,或一次造成5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造成5人以上中毒死亡的。
(2)较大(II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5至9人重伤或1至2人死亡的,或一次造成20至49人严重食物中毒且有1至4人以上死亡的。
(3)一般(III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1 至4人重伤或造成1至19人严重食物中毒的。
4.1.2 分级响应
(1)当发生重大(I级)突发事件时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报请州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协调、信息掌握等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具体响应,参与和协调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发生较大(II级)以下突发事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启动相应的旅游应急预案,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2 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2.1 当自然灾害和事故影响到旅游团队的人身安全时,随团导游人员在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向当地旅游部门和组团旅行社报告情况。
4.2.2 各县市在接到旅游团队、旅游景区点等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报告后,应积极为旅游团队提供紧急救援,并立即将情况报告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及时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部门通报情况,配合处理相关事宜。
4.2.3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相关报告后,要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上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3.1 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现疑似重大传染病疫情时,随团导游人员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服从卫生防疫部门做出的安排。同时向当地旅游部门报告,并提供团队的详细情况。
(2)旅游团队所在地旅游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积极主动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住宿的旅游饭店的消毒防疫工作,以及旅客安抚工作。如果卫生防疫部门做出就地隔离观察的决定后,旅游团队所在地旅游部门要积极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同时向上一级旅游部门报告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组团所在地旅游部门。
(3)经卫生防疫部门正式确认为传染病病例后,旅游团队所在地旅游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相关的消毒防疫工作,并监督相关旅游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消毒防疫措施;同时向团队需经过地区旅游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关防疫措施。
(4)发生疫情所在地的旅游部门接到确认后,要立即向上一级旅游部门报告。州旅游局接到报告后,应按照团队的行程路线,在本州范围内督促该团队所经过地的旅游部门,做好相关的消毒防疫工作。
4.3.2 重大失误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生重大中毒事件时,随团导游人员要立即与医疗卫生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助,同时向所在地旅游部门报告。
(2)事发地旅游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协助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认真检查团队用餐场所,找出毒源,采取相应措施。
(3)事发地旅游部门在向上级旅游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积极协助处理有关事宜,及时协调相关地区的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4.4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4.1 当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伤亡事件时,除积极采取救援外,要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并及时向外事、公安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通过有关渠道,及时通知港澳台地区相关急救组织后有关国家的急救组织,请求配合处理有关救援事项。
4.4.2 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时,由活动主办部门按照活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人群,提供救援,当地旅游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件有关情况。
4.5 国(境)外发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在组织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中发生突发事件时,旅行社领队要及时向所属旅行社报告,同时报告我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并通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接待社或旅游机构等相关组织进行救援,要接受我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的领导和帮助,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6 分级制定应急方案
各县市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救援预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完整、健全的旅游救援体系,并进行必要的实际演练。要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修改完善本级应急救援预案,努力提高其科学性、实用性。
4.7 公布应急救援联络方式
各县市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旅游救援电话,并保证24小时畅通。
4.8 新闻发布
对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进行核实制。重特大突发事件的报道要经过国家旅游局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州人民政府统一发布;重大以下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按州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5 信息报告
5.1 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部门报告。
5.2 各县市旅游部门在接到一般(III级)以上突发事件报告后,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部门报告。
5.3 州旅游局接到报告后,对较大(II级)和重大(I级)突发事件,在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自治区旅游局和州安委会办公室、州应急办,并在处理完毕后,及时作出完整书面报告。
5.4 对于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州旅游局接到报告后除按规定上报外,同时应督促各县市旅游部门会同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餐饮场所的检查,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主题词:旅游 安全 预案 通知
抄送:州党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