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人行巴州中心支行制定的《自治州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实施方案》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自治州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实施方案
(人行巴州中心支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为贯彻落实《自治州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活动实施方案》(巴党办发〔2008〕37号)关于“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和《关于成立自治州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巴党办字〔2009〕43号)关于“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协调机制”的要求,细化维护金融稳定工作职责,落实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任务,进一步优化自治州金融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政府对金融稳定工作的领导,形成“政府领导、多方参与、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为自治州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二、工作目标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和惩治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有效控制经济金融案件发案率,切实改善社会信用环境,着力打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防范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系统性金融风险,着力构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不断推进金融市场改革和创新,着力促进金融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基本框架
(一)原则。
一是政府领导原则。建立在政府领导下的人民银行为主导、银行业监管部门协作、金融机构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参与的金融稳定工作体系。二是预防为主原则。有效监测和预防区域金融风险,以风险预防为主,侧重于金融风险的日常化解。三是信息共享原则。促进经济金融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使社会经济信息、金融运行信息得到及时监测和传递,实现信息共享。四是职责程序明确原则。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金融稳定工作中的职责和协调机制的运作程序,切实发挥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在维护金融稳定工作中的作用。
(二)内容。
金融稳定协调层次包括金融内部协调和金融外部协调。金融内部协调包括: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协调;金融监管与金融机构间的协调;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协调;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的协调;金融衍生工具与金融风险控制的协调;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之间的协调;各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调;辖内各地域间的金融协调等。金融外部协调包括:产业政策与货币政策、信贷政策的协调;政府职能部门与金融系统之间的协调;银、政、企关系的协调等。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建立由州政府一名分管领导为组长,州委和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委宣传部、州委农办、州金融办、州发改委、州招商局、州司法局、州法院、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经贸委、州工商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建设局、州统计局、人行巴州中心支行、银监会巴音郭楞监管分局、州保险协会及银行、保险、证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治州金融稳定协调工作小组(下称协调工作小组),并在自治州金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协调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区域金融稳定工作,研究促进自治州金融业稳健运行、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的措施,组织分析、评估全州金融稳定形势,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和《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金融风险处置成效,对涉及金融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进行研究,为州委、州人民政府和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依据。
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人行巴州中心支行。主要承担日常信息收集、汇总和信息共享等工作,组织筹备金融稳定联席会议,督促落实协调工作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组织金融稳定情况调查和专项调查。
协调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与金融稳定协调工作,按要求向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所需的报表、数据、信息和资料。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与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充分发挥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能优势,重点突出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特殊作用,共同做好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的有关工作。
人民银行巴州中心支行、银监会巴音郭楞监管分局作为自治州金融管理部门,要在协调工作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做好维护金融稳定的各项工作,努力在建立健全区域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中发挥主导和推动作用。
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金融机构要及时、准确地向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报表和报告,认真贯彻落实协调工作小组部署的各项工作。
五、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金融稳定协调制度。一是建立金融稳定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协调工作小组组长主持,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全体成员参加。会议主要制定金融稳定工作思路,传达贯彻上级政府、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部门有关金融稳定工作会议精神和重要情况,研究解决金融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建立金融稳定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确定1—2名联络员,负责日常信息交流、沟通和协调工作。三是建立金融稳定信息报告制度。在发现严重金融风险,或出现危及自治州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时,监管部门应立即向协调工作小组报告,并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二)建立金融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和预警制度。人民银行巴州中心支行、银监会巴音郭楞监管分局要发挥金融风险防范的主导作用。一是建立对自治州金融体系的风险评价制度。设立资产负债、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存贷比率、超额准备金率、单个客户借款比率、退保率等风险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和评价。二是依托金融统计、征信系统、支付清算、票据交换、账户管理和现金管理等金融服务系统,建立对经济金融的立体监测分析体系。三是建立民间融资规模、渠道、利率、方式等主要风险指标体系,并对这些指标进行日常性监测,分析、判断辖区民间金融风险状况。四是加强预警工作。对监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进行风险提示,督促有关方面采取措施进行化解和救助。
(三)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一是建立金融稳定报表报送制度。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各成员单位需要报送报表或报告的目录、时间及要求,各成员单位应按要求报送报表、报告及相关材料。二是建立工作资料交流制度。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相互通报信息,抄送文件,提供资信查询等服务。对工作中需要的数据资料,各成员单位应积极提供或配合。三是建立《自治州金融稳定工作简报》制度。不定期编发各成员单位在维护金融稳定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遇到的问题,通报上级有关金融稳定的重要政策和金融稳定联席会议通过的重要决议等。
(四)认真执行《巴州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划分范围,认真执行《自治州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金融突发事件预防预警机制顺畅运行,有效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辖区金融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促进地方经济金融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