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巴发改价〔2020〕340号
关于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巴州实际,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用途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保障性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和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的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调整物业公共服务费和场地占用费标准的,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协商确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按合同约定收取。
二、住宅小区配套的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企业与相关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按照价格调整规定的程序予以调整,未依法进行协商议价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单方面提高收费标准。协商未成功的,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住宅小区配套的幼儿园、养老院等按照普通住宅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高层、多层混建的普通住宅小区和普通高层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养老院,应根据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按照当地制定的多层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收取。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或所在社区(居委会)的监督下,在物业服务区域醒目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场地占用费、广告费等)实际收入和支出情况,收益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向全体业主一年公布一次,接受业主或业主大会对收支账目的监督。
四、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或调整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标准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暂不制定或调整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标准的,相关政策及收费标准不变。
五、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标准》(XJJ056-2019),人员配备不得低于物业服务标准配置的要求,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要使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制的合同示范文本。
六、各县(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尽快制定县(市)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政策。在制定和调整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要认真调研、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充分考虑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依法严格履行定价程序,定价前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成本监审目录》进行成本监审。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化解服务质量等方面引起的社会矛盾和问题,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社会保障工作,确保各项政策顺利实施。
七、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收费、未实行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巴发改价〔2017〕743号)同时废止。各县(市)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问题请及时报送自治州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0〕8号)
巴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巴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