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梅代表:
您好!你们在自治州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制定自治州旅游市场价格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第2-123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新政发[2023]34号)、文件要求,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由发改部门负责定价。依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1〕19号)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景区内住宿、餐饮、游乐项目等服务价格以及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建设的人文景观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合理确定票价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也规定住宿、餐饮、游乐项目等服务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
《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景区价格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景区门票价格及游览服务价格的监管,对景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优惠政策、擅自涨价、通过捆绑销售变相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景区不执行国家政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及争抢大额回扣争抢客源等扰乱景区价格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并将相关情况纳入景区及主要负责人信用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上述文件对旅游市场价格管理的规定清晰明确,可有效规范旅游景区价格及收费,经研究我州暂不出台。
主管领导: 邵奔骅 州项目办副主任 2024689
承 办 人: 李 霞 州发改委价格和收费管理科科长、一级主任科员 2022056
巴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
储备局、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