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卫生局、各县(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关于调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新财非税〔2011〕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转发 调整 执业医师 收费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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