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工作职责
1、组织召开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局专题会议、局领导碰头会以及其它会议,并督促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2、负责处理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机关综合业务与协调处理等工作;
3、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文秘、信息、档案、收发、保密、印章管理、机关干部学习、对外联络、公务接待、车辆管理、机关后勤保障等工作;
4、负责精神文明、工会、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国土资源史志编纂等工作;
5、负责国土资源各类资金管理,承担和参与国土资源非税征管;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管理,负责部门的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工作;组织拟定系统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负责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对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6、配合纪检监察室做好本系统审计工作;
7、负责组织编制实施自治州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对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广科技新成果,开展国土资源科普工作;
8、负责组织编制实施自治区国土资源外事工作规划,对国际合作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外的交流与合作;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组织人事教育科工作职责
1、负责党组干部任免文件和材料的起草,保密、文件的整理、归档等党务日常工作。
2、负责管理全局干部、下属事业单位及各县(市)科级(含非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
3、负责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各县(市)国土资源局班子和科级干部的考察、干部年度考核,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工作,并向党组提出培养、交流、管理、使用干部意见。
4、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人员、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副科以上人员的考核、鉴定、评优和监督工作;负责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管理工作。
5、负责干部的政审工作和组织、人事、工资变动审批和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6、负责考核、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的录用(聘用),招收干部、工人的审核报批工作。
7、负责组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学历、任职资格认定工作。
8、负责制定本系统干部培训教育计划、安排并组织实施。
9、负责指导县市国土资源局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衔接执法监察支队的干部人事工作。
10、指导各县(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1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系统人员出国(境)手续。
12、负责宣传工作。
13、负责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和机关人员日常考勤工作。
14、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政策法规室工作职责
1、组织起草和审定有关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测绘管理方面的地方性办法、规章,起草自治州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改革与发展战略和综合性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政策;
2、负责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3、负责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4、承办信访事项、行政复议和行政处罚听证有关事宜;
5、按规定管理县( 市)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查上报及监督;
6、负责自治州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工作;
7、拟订自治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和违法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及有关工作制度;
8、组织对全州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9、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10、开展自治州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自治州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自治州宏观经济运行和相关改革研究;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研究。
(四)地籍规划管理科工作职责
1、编制并实施自治州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等其它专项规划;
2、参与和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它各项专项规划,审查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的城市总体规划;
3、指导和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参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县(市)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
4、对建设项目用地申报和审批的报件进行审查进行预(初)审,并出预(初)审意见;
5、编制并组织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6、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指导和监督全州土地登记,依法办理土地确权和他项权利登记;
8、组织承办和调处(跨县市)较大的土地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
9、对报自治州、自治区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勘界成果进行验收;
10、组织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的调查;
11、对土地调查成果的质量检查和成果进行验收;
12、建设互联共享的土地调查数据库;
13、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州土地变更调查及其汇总工作;
14、负责专业统计资料(月报、季报、年报)的收集、备案和管理工作。
15、收集各科室专业统计季度和年度分析报告,编写全州国土资源季度和年度分析报告。
16、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各项统计制度,整理、汇总、检查国土资源综合统计报表。
17、实行国土资源统计监督管理。
18、协助档案室做好地籍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地籍资料的可靠性、精确性、连贯性和完整性;
19负责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土地保护利用科工作职责
1、承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和考核的有关工作。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和补划的基本农田进行初验。
2、在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阶段,对县市人民政府或建设单位拟订的补充耕地方案进行审查。对年度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情况进行考核。
3、对本行政区域年度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进行监督,并向国土资源厅报告。
4、负责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5、负责权限以内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审查和初验工作。
6、负责审查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审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分批次用地。
7、承担城乡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负责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事宜。
8、监督检查县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有偿使用工作。对全州土地有偿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汇总统计。
9、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确定、公布及更新工作。组织开展全州城镇土地和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
10、负责闲置土地依法收回工作。
11、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地质环境管理科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结合自治州实际,拟订本辖区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拟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3、统一管理全州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地下水的动态监测、调查评价、预报工作。
4、组织协调实施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和巡查检查工作。
5、负责申报、管理和保护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和地质遗迹项目。
6、负责审查和备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缴存管理。
7、组织指导对各县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特报,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巡查检查工作,并做好“4.22世界地球日”、“5.12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
8、《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调查表》汇总及地质灾害速报、月报、季报、半年和年报工作。
10、参与编制自治州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实施。
11、组织指导探矿权依法流转,探矿权整合、实施探矿权招拍挂。
12、组织协调实施重大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跟踪服务工作。
13、各类地质勘查项目和地质勘查资质备案及探矿权年检。
14、依法调处地质勘查权属争议、纠纷。
15、负责审查和申报新立、延续、变更和转让的地质勘查项目,对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1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矿产开发管理科工作职责
1、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开发利用规划;编制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年度工作计划,确保计划任务的完成;
2、组织审查和检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实施情况,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
3、依法进行权限内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审查上报自治区发证矿山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登记申请资料;
4、加强采矿权全面管理,负责制定采矿权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及规定性文件,确保所有矿山企业均依法持证;
5、负责组织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实施采矿权出让管理工作,促进建立规范、有序的采矿权市场;
6、负责组织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实施矿山统计年报制度、年检制度。
7、负责国家、自治区及巴州矿产资源补偿费用于矿产资源保护的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核上报,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及受自治区委托项目的验收;
8、按规定审核权限内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起草编制州矿产资源管理补充经费支出预算;管理自治州矿产资源开发信息系统。
9、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工作及矿山动态储量管理工作;
10、负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11、参与调处重大采矿权权属争议、纠纷。
12、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巴州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工作职责
负责局机关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在纪检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主要职责: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员、干部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2、协助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查办案件和纠风工作。
4、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5、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提出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意见。
6、受理党员、干部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7、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受理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转办的信访举报案件。
8、调查处理所属单位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9、积极探讨国土资源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新方法和新途径。
10、加强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和制度建设,堵塞漏洞,预防职务犯罪。
11、负责对所属县(市)国土资源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纠风、政风行风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12、负责本系统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13、承办上级纪委、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九)测绘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全州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县市的测绘管理工作。
2、依法监督指导全州测绘单位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3、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州地理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测绘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科技信息交流工作。
4、组织管理全州的基础测绘工作。组织编制全州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对县市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5、编制全州的地籍测绘规划,并负责组织管理。
6、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测绘市场。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初审。负责全州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工作。
7、负责全州测绘成果管理和保密工作,查处测绘成果的失泄密事件。
8、负责对使用政府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政府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提出立项意见。
9、负责权限内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提供、使用审批。
10、负责监督管理全州测绘成果质量。对申请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或丙、丁级测绘单位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考核或复查。对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进行考核。
11、负责全州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等管理工作,指导县市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12、负责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的受理工作,报自治区测绘局批准。
13、依法查处测绘违法行为,并承担有关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14、负责实施全州测绘成果的汇交和目录编制工作,并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按年度上报自治区测绘局。
15、负责全州地图管理,组织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前的审核工作。
16、负责测绘作业证申请的受理工作,报自治区测绘局批准发证。负责全州测绘行政执法人员申请行政执法证的审查及核发工作。
17、负责全州测绘行业统计年报工作。
18、负责全州测绘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19、接受自治区测绘局的工作指导,完成自治区测绘局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土地整理和储备中心工作职责
一、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
2、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相关文件批复,依照《招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整理项目施工、监理进行组织招标工作。
3、受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管理局委托,负责承担实施国家、自治区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4、对各县(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严格按照《土地整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监督检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6、协调解决土地整理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7、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8、承担土地开发整理信息管理、报送信息工作。
9、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宣传、经验推广和技术培训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土地储备工作
1、负责对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工作的业务指导。
2、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我州需进行储备的土地提出收购计划和方案。
3、对企事业单位需盘活的存量土地和其他需要调整存量土地编制收购方案,进行收购储备。
4、对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闲置、抛荒土地及无主土地,纳入储备库管理。
5、根据已储备的土地位置、级别、面积等情况,对每块土地确定使用用途及规划指标,做好土地前期开发与整理工作,使其达到出让条件。
6、开展资金测算平衡、招商洽谈以及投放市场的前期准备工作,并进行拟供应地块的招标拍卖工作。
7、及时向社会公布土地供应信息,收集土地需求信息。
8、利用多渠道、多途径筹措资金,加强与各金融机构
的配合、管理,运作好土地收购储备和开发的资金。
三、建设用地咨询服务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大中型项目征用土地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文件及规定。
2、承办自治州境内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征地咨询服务工作,负责征地前期可行性论证。
3、负责对各县市征地服务业务指导。
4、对自治州境内跨县市建设项目用地实施征地包干,签订征地协议。负责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调查、补偿费测算、补偿费落实拨付工作。
5、协调解决被征地单位或个人与建设单位征用土地时出现的纠纷问题。(十一)矿产资源储量征收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2、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征收工作程序,做到应收尽收;
3、统一研究部署全州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
4、制定矿产资源补偿资源费征收管理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计划;
5、统筹安排返还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奖励补助经费的使用;
6、指导县(市)做好矿产资源补偿征收管理制度建设;
7、督查县(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8、统一征收全州煤矿及非煤大中型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9、负责全州矿产资源补偿费集中汇缴入库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