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建筑企业资质审核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652800216XK00202
二、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上述企业均需申办资质。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2015年1月22日发布,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2015年1月31日发布)
③《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市[2014]159号)2014年11月16日发布,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五、流程
(一)申请。企业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服务系统(http://zjt.xinjiang.gov.cn/),按照《告知函》的内容和要求,填写、上传《资质申请书》和《申请人承诺书》,《资质申请书》和《申请人承诺书》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时,按照资质标准上传所有申请材料;
(二)受理。政务服务中心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向企业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受理过程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县市相关征询意见证明材料。
(三)审核。业务科室对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企业经营行为、信用情况、告知承诺内容进行审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四)公示。业务科室提出审核意见后,通过行政审批服务系统和新疆工程建设云平台公示审核意见,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内如果收到举报、投诉,业务科室应当对举报、投诉内容进行核实,对举报内容真实、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许可,且1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申请,并将有关处理情况录入企业信用档案,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信用体系管理平台予以公开;
(五)审批、公告、发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局分管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批准,业务科室通过新疆建设网公告符合资质审批条件的企业名单,生成电子版资质证书。
六、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咨询方式
(一)网上咨询:http://zjt.xinjiang.gov.cn/
(二)电话咨询0996-2613565
八、监督投诉
1.窗口负责人:0996-2613553
2. 库尔勒市延安路市民中心州市行政服务大厅总投诉电话:0996-2030110
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网上查询:http://zjt.xinjiang.gov.cn/
2.电话查询:0996-2613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