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水利局,三河流域管理处、巴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为贯彻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18〕339号)中“到2020年基本完成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并依法依规逐步确定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文件精神,自治区水利厅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通知》(新水办水管〔2019〕6号)。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149号)的要求,到2020年应基本完成全州纳入河湖长制管理的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范围及其范围内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通知》(新水办水管〔2019〕6号)转发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切实加快推进辖区内纳入河湖长制管理的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范围及其范围内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同时开展所辖区域内其他水利工程(水库、水闸、堤防、泵站、大中型灌区工程等)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请各有关单位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全州纳入河湖长制管理的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重要性,加快河道湖泊岸线管理利用规划编制、审查,制定所辖区域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方案(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后,4月底前报州水利局水管总站备案),按自治区水利厅下发《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通知》(新水办水管〔2019〕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149号)要求,完成纳入河湖长制管理的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范围及其范围内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同时基本完成所辖区域内其他水利工程(水库、水闸、堤防、泵站、大中型灌区工程等)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自治区水利厅将此项工作内容作为2020年重点督查内容,请各单位高度重视。
期间,每年6月15日前、12月15日前将划定工作进展情况统计汇总报送至州水利管理总站。
说明:附件表格电子版与联系人联络获取。
附件:《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通知》(新水办水管〔2019〕6号)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