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充分调动全州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勇攀高峰的积极性,推动巴州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4月12日前反馈至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竞技体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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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2年4月2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参赛各类大型
运动会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充分调动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勇攀高峰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在各类大型运动会上争创优异成绩,不断提高我州竞技体育水平,推动巴州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州党委、人民政府领导下,为自治州培养、输送运动员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受国家体育总局、自治区体育局、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指派,参加国际、国内大型运动会或单项体育比赛的自治州运动员(包括交流运动员)、教练员(包括聘请教练员)和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及单位。
第三条 运动员、教练员要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和集体主义精神,为提高我州运动技术水平做出更大贡献,其奖励应根据比赛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风尚、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章 参加国际大型运动会个人奖励
第四条 参加国际大型运动会运动员个人奖励:
(一)在奥运会、残奥会、冬奥会、冬残奥会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80万元、50万元、20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
(二)在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青奥会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三)在亚运会、亚冬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0万元、6万元、3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万元、0.8万元、0.6万元、0.4万元、0.2万元。
第三章 参加国内大型运动会个人奖励
第五条 参加国内大型运动会运动员个人奖励:
(一)在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0万元、5万元、3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万元、0.8万元、0.6万元、0.4万元、0.2万元。
(二)在全国各单项锦标赛、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残运会、全国学生运动会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5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0.5万元、0.4万元、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第四章 参加自治区大型运动会个人奖励
第六条 参加自治区大型运动会运动员个人奖励:
(一)在自治区全运会、自治区残运会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5万元、1万元、0.5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0.1万元、0.08万元、0.06万元、0.04万元、0.02万元。在自治区全运会中创破纪录、成绩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及以上等级的,追加奖励0.2万元。
(二)在自治区青少年锦标赛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0.3万元、0.2万元、0.1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0.05万元、0.04万元、0.03万元、0.02万元、0.01万元。
第七条 参加全国、自治区大型运动会集体项目(足球、篮球、排球)成绩奖:
(一)在全国各单项锦标赛、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残运会、全国学生运动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集体奖励标准分别为12万元、6万元、3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集体奖励标准分别为2万元、1.5万元、1万元、0.8万元、0.6万元。
(二)在自治区全运会、自治区残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集体奖励标准分别为6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集体奖励标准分别为1万元、0.8万元、0.6万元、0.4万元、0.2万元。
(三)在自治区青少年锦标赛中,获得前三名的集体奖励标准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集体奖励标准分别为0.5万元、0.4万元、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第八条 参加自治区大型运动会其他集体项目、团体项目(包括个人项目团体赛)在自治区全运会、残运会、青少年锦标赛中取得相应成绩的,4人以下项目(含4人)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个人项目奖励标准,对每人分别予以奖励;4人以上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七条集体项目奖励标准的 50%奖励。
第五章 教练员及有关人员的奖励
第九条 教练员成绩奖:
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队)在所列各类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或创破记录的,该教练员成绩奖金与所培训的运动员(队)奖励标准相同。
第十条 培训成绩奖的计发:
1.运动员(队)取得获奖名次或创破记录时,其现任主管教练员直接连续培训运动员的时间满四年以上的,奖金为该运动员奖金总额的100%;培训运动员时间满三年以上不足四年的,奖金为该运动员奖金总额的80%;培训运动员时间满二年以上不足三年的奖金为该运动员奖金总额的60%;培训运动员时间一年以上不足二年的,奖金为该运动员奖金总额的40%;培训时间不足一年的奖金为该运动员奖金总额的25%。取得成绩运动员的教练员连续培训运动员时间不足四年的,将奖金余额部分计发给原输送教练员。
2.符合自治区体育局颁布的《教练员管理办法》规定的助理教练员,依据上述培训时间,按主管教练员奖励标准的60%计发奖金(含集体项目)。非奥运会项目助理教练员依据上述培训时间,按主管教练员奖励标准的15%计发奖金。以上助理教练员限定一名。
3.直接连续培训运动员(队)的时间为:自该运动员(队)取得获奖成绩之日起,向前推算至四年。
第十一条 在自治区全运会、残运会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队),按照获奖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30%,奖励为该运动员(队)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陪练运动员、领队、医务、体能教练、科研等有关人员。
第六章 单位追踪奖
第十二条 为鼓励基层单位培养和输送高水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调动广大基层教练员的训练积极性,对在比赛中获得名次的我州运动员(队),按照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20%计发原基层输送单位追踪奖。
第七章 体育道德风尚奖
第十三条 为鼓励运动员在自治区全运会比赛中,顽强拼搏,勇攀高峰,在努力争创优异成绩的同时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发扬良好的道德风尚。根据大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对被评为体育道德风尚奖的先进集体,奖励2000元,先进个人奖励500元。
第八章 奖励金的拨付
第十四条 凡自治州组团参赛的各类赛事奖励金,均由州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会同有关单位审核并拨付。凡由县市组团参赛的各类赛事的奖金由组团参赛的县市财政审核拨付。
第九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运动员、教练员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造成恶劣影响的,违反赛纪赛规受到处分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酌情扣减直至取消奖金。
第十六条 由于渎职、失职造成误赛、停赛或影响运动员争创优异成绩的,要从重严肃追究当事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处罚。
第十七条 对采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名次的,一经发现除取消其奖励外,要严肃查处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反兴奋剂条例》规定的,取消奖励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获奖名次是指竞赛规程规定的奖励名次。创破纪录是指经国家体育总局有关管理部门和自治区体育局批准确认的纪录。
第二十条 运动员在一次比赛中,在同一项目上多次创破纪录的,按最高一项纪录和相应的奖励标准计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