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吐汗·孜牙吾东,女,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巴州爱华邦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原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652801********6129,电话:133******82
委托代理人: 阿迪力江·孜牙吾东,男,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身份证号码:652801********6115,电话:138******83
被申请人: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明炜 职务:局长 住所地:库尔勒市塔指西路16号
行政复议请求:一、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18日将巴州爱华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牙生江·买买提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请求恢复申请人阿吐汗·孜牙吾东为巴州爱华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8 日作出的将巴州爱华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牙生江·买买提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18日将巴州爱华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牙生江·买买提的具体行政行为。2、请求恢复申请人阿吐汗·孜牙吾东为巴州爱华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本机关依法于2021年2月20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9年12月3日在申请人的小弟弟阿迪力江·孜牙吾东的提议下,用巴州阿迪里贸易咨询有限公司,巴州湖拉山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50万元的资金注册成立了巴州爱华邦商贸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时,由申请人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占公司70%的股份,将亚生江·买买提发挥巴州湖拉山公司的日常商业活动的优势以及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作为公司30%的股份,担任公司监事职务后,注册了公司。实际上,公司以申请人的授权方式由申请人的弟弟阿迪力江·孜牙吾东实际操作。2020年5月以后,公司在阿克苏市开发项目,总额为700多万元。项目完成后公司可创下250多万元的纯利润。亚生江·买买提看到公司如此巨大的利润眼红,为了独占公司的利润,通过威胁、恐吓申请人和阿迪力江·孜牙吾东,使用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其他手段,利用我们的弱点,逼迫申请人以将公司注册资本增资到500万元的形式将自己的股份增加到70%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地将申请人私章,公司公章等所有章子占为己有,导致公司无法经营。2020年11月24日申请人向巴州日报申报物品丢失的公告后进行了补办。但是今年1月18日,亚生江·买买提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没有必要将临时股东会通知以公告送达的情况下,私自召开股东会,并在没有召开股东会以及并没有征得股东们同意认可的情况下,使用申请人已经申报丢失的章子,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改为其个人名下。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4日登报宣告相关章子丢失,即这些章子已经无效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1条之规定,亚生江·买买提申请变更登记时,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对申请人是否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能否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等问题进行调查。根据该法第34条、36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亚生·买买提使用已经被申报丢失的章子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重大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应当听取申请人意见。但是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违反《行政许可法》第31条,34条,36条之规定,根据伪造的申请材料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导致亚生·买买提造成公司财务混乱,申请人无法控制公司,无力制止亚生江·买买提违法行为的可能性的后果。因此,特写此申请,请求贵局认真审查考虑为盼!
被申请人称:
一、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18日将巴州爱华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牙生江·买买提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企业法人法定登记审批程序,认定事实清楚、准确,应予维持。
登记审批事项符合法定程序。①公司登记、变更基本情况:巴州爱华邦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03日,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住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南市区欢乐海岸,股东:阿吐汗·孜牙吾东出资1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30%,亚生江·买买提出资3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70%。
变更情况:2019年12月16日变更公司经营范围,2020年7月15日变更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50万元增加至500万元,同时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增资后股东出资情况:阿吐汗·孜牙吾东出资1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30%,亚生江·买买提出资3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70%。2021年1月18日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法定代表人由阿吐汗·孜牙吾东变更为亚生江·买买提,监事由亚生江·买买提变更为曾立新。
以上登记审批事项符合法定登记程序,①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及该企业章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四)款的有关规定,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第四十三条及公司章程第五章第十条、第十三条股东会决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额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人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余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③依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能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依法作出决议”的规定。同时,此次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由监事亚生江.买买提提以召开临时股东会,并由该企业出资最多占70%最大表决权的股东亚生江.买买提依法作出决议符合法定程序。④关于被答辩人在事实与理由陈述中所提到的通过威胁、恐吓以及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等手段逼迫法定代表人及其阿迪力江·孜亚吾东(法人弟弟)事宜,被答辩人完全可以报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相关条款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被答辩方并未向本局提供举证责任和报备。⑤针对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4日登记宣告公司公章丢失登报事宜,按照法无明文规定原则,法律未规定丢失公司公章必须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应根据《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的规定,应第一时间积极与公安局报备,取得证据材料。
综上所诉,答辩方认为,申请人当时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真实的责任应由申请人承担。登记主管机关的责任是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以及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及其所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有关登记处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双方股东之间的民事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律途径进行救济。针对对巴州爱华邦商贸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作出的许可登记,其审查性工作到位,提供手续齐全,登记程序合法,符合内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故应依法维持答辩人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被答辩人请求恢复申请人阿吐汗·孜牙吾东为巴州爱华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答辩方不予以采纳。①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②同时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是否承担相应责任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6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明确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真实的责任应由申请人承担。登记主管机关的责任是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以及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及其所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有关登记处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的相关答复。
答辩方认为,因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不真实所引起的后果,登记主管机关不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对本复议案件,答辩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负责受理、登记和审核。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故驳回被答辩人请求恢复申请人阿吐汗·孜牙吾东为巴州爱华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的事宜。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8日将巴州爱华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牙生江·买买提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机关认为符合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审批程序。对申请人提出的理由和依据不予认可。
理由和依据:1、关于公司增资及股东股权变化的合法性:巴州爱华邦商贸有限公司巴州爱华邦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03日,实有股东两名,阿吐汗·孜牙吾东和亚生江·买买提,公司法人变更前阿吐汗·孜牙吾东为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占公司注册资本70%),亚生江·买买提为执行董事(占公司注册资本30%)。2020年7月15日,巴州爱华邦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增加注册资本后,股东出资也发生了变化:阿吐汗·孜牙吾东占公司注册资本30%,亚生江·买买提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70%,亚生江·买买提成为公司的最大股东,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变更。对于申请人称亚生江·买买提通过威胁、恐吓申请人和阿迪力江·孜牙吾东,使用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其他手段,利用我们的弱点,逼迫申请人以将公司注册资本增资到500万元的形式将自己的股份增加到70%后这一说法,一是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其次是增资及股权变更属于公司的民事范畴,不属于行政机关职责确定的范围,因此本机关不予认可。如申请人对公司增资和股权变化有异议,建议申请人通过民事诉讼和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2、关于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及会议决定的合法性:亚生江·买买提在公司法人变更前是公司的监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及该公司章程十七条规定: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依据上述规定,公司监事亚生江·买买提有权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因股东之间存在着矛盾,亚生江·买买提于2020年11月13日在巴音郭楞日报上已登报通知的方式通知申请人阿吐汗·孜牙吾东于2020年12月13日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并明确股东会会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2020年12月13日召开的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申请人阿吐汗·孜牙吾东未参加会议,阿吐汗·孜牙吾东未参加临时股东会议应视为放弃权利。其次亚生江·买买提作为公司占70%的最大股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第四十三条及公司章程第五章第十条、第十三条股东会决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额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人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余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亚生江·买买提依据2020年12月13日临时股东会决议向被申请人提出公司法人变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对申请人认为亚生江·买买提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没有必要将临时股东会通知以公告送达的情况下,私自召开股东会,并在没有召开股东会以及并没有征得股东们同意认可的情况下,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改为其个人名下的说法,本机关不予认可。对临时股东会议决议存在使用申请人已经申报丢失的章子进行申请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议决议法律也只规定了股东签名即可,对是否加盖公章并无规定,股东会议决议上加盖了申请人已经申报丢失的章子虽然存在瑕疵,但本机关认为并不影响股东会议决议的合法性。因此本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理由和依据不予认可。如申请人对股东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可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法院起诉解决。
3、被申请人是否履行对提交材料真实性审查的义务:申请人称亚生江·买买提申请变更法人登记时,被申请人没有对亚生江·买买提是否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进行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依据此规定,亚生江·买买提申请变更登记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此条是对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审查的规定,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以后,行政程序进入审查阶段,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是否进行实质审查取决于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公司法人变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经审查被申请人对亚生江·买买提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了审查,法人变更登记许可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没有要求必须进行派人进行实质审查。因此本机关可认为被申请人在法人变更登记许可中履行了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义务,对申请人提出的理由和依据不予认可。
4、对于申请人称在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重大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应当听取申请人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但申请人未能提供涉及申请人重大利益相关证据。而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公司在法人变更前,因公司实有的两名股东在公司经营及股权变化后产生了矛盾,已经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主要矛盾还是因公司增资及股权变化后而产生的,而申请人所称的涉及重大利益是指因申请人的股权变化后所涉及的股东利益分配、经营权、表决权等所涉及的重大利益,而这属于公司股东之间的民事行为。其次亚生江·买买提在公司法人变更前已经是公司持有最大股份的股东,即使申请人不同意法人变更,持有最大股份(70%)的股东有表决权,依然可依法对公司是否登记变更作出决定,申请人的意见对公司是否登记变更不具有决定性。因而对申请人提出的涉及重大利益要听取申请人的意见的理由和依据不予认可。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8 日作出的将巴州爱华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牙生江·买买提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维持。
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