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企业规模、增强辐射带动能力,以适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现代农业的新要求及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情况,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和《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新农产〔2020〕181号),结合自治州实际,对2021年印发的《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巴农产〔2021〕1号)进行修订,形成《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送审稿)》。该送审稿已征求州直相关单位、各县(市)相关部门意见。
一、《办法》修订背景与目的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现代农业加速发展,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2021年出台的原《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部分条款已难以适配当前农产品电商兴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等新情况。为进一步优化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完善监测机制、提升服务扶持精准度,更好发挥龙头企业在衔接小农户与大市场、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中的引领作用,需对原《办法》进行修订,以实现以下目标:
1.规范认定流程,确保龙头企业评选公开、公平、公正,提升认定结果的公信力与权威性。
2.细化企业标准,兼顾传统生产加工流通企业与新兴农产品电商企业,推动企业多元化、高质量发展。
3.强化监测管理,建立动态竞争淘汰机制,倒逼龙头企业合规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持续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4.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农业农村局与发改、财政、税务等多部门协同,形成服务与监管合力,为龙头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办法》主要结构与核心内容
《办法》共分为五章二十六条,涵盖总则、申报、认定、运行监测、附则五个部分,各章节核心内容如下:
(一)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
1.定义界定:明确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与农户紧密联系,实现农产品产加销有机结合,规模和经营指标达标且经自治州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农业企业。
2.主管机构:确定自治州农业农村局为龙头企业的服务机构,负责组织申报、评定及动态监测管理工作。
3.基本原则:认定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入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与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4.适用范围:凡申报或已获准成为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二)申报(第六条至第十条)
1.申报标准:分三类企业明确具体标准,确保覆盖全面且贴合实际:
生产、加工、流通企业:需满足组织形式(独立法人)、产品占比(农产品相关销售收入占比70%以上)、规模(总资产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8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效益(总资产报酬率高于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产销率90%以上等)、负债(非涉棉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涉棉企业低于85%)、带动能力(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原料采购70%以上来自农户或新型经营主体)、竞争力(有注册商标、获质量体系认证、近2年无质量安全事件)等要求。
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除组织形式、产品占比、效益、负债、带动能力、竞争力等与生产加工流通企业一致外,年交易规模需达2亿元以上。
农产品电商企业:在满足基本诚信合规要求(按时发工资、缴社保、无失信违法等)基础上,需成立3年以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互联网销售占比50%以上、农产品直采占比30%以上、带动农户600户以上。同时,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的企业申报。
2.申报材料:明确需提供近2年审计报告(资产效益,可上网查询)、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或者所在地人民银行提供的征信报告)、带动能力说明(乡镇或县级农经部门出具并公示)、纳税证明(税务部门近2年证明)、质量安全证明(农业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等,确保材料真实可追溯。
3.申报程序:按“企业申请—县(市)部门审核—多部门征求意见—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推荐至自治州农业农村局”流程开展,自治区、自治州所属企业按属地原则申报。
(三)认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
1.评审组织:由自治州农业农村局联合林草、发改、商务、工信等多部门组建专家组,监测期间随机抽取专家参与评审与监测评估,专家名单及工作方案由农业农村局商相关单位确定。
2.认定流程:专家组先依据企业材料评审并提出意见,农业农村局汇总意见后征求多部门意见并经州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牌匾、证书。
3.政策享受:经认定的龙头企业可享受自治州相关优惠政策,强化政策激励作用。
(四)运行监测(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
1.监测机制:建立动态管理与信息公示机制,每2年开展一次监测评估,龙头企业需按时报送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数据,为企业进出与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2.跟踪服务:农业农村局通过定期统计、实地考察、随机抽查等方式,跟踪企业基地建设、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情况,帮助解决发展难题、完善扶持政策。
3.监测流程:企业先报送经济运行表、发展报告及审计报告、资信证明等材料,县(市)部门核查汇总后报自治州农业农村局,专家组评审并提出意见,农业农村局分析审定后形成监测报告。
4.结果处理:监测合格企业保留资格并继续享受政策;有潜力但个别指标不合格的企业,给予2年整改期,整改合格保留资格,不合格则取消;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坑农害农、重大税收违法等行为的企业,直接取消资格并收回证书,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附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六条)
1.责任追究:企业弄虚作假的,已认定的取消资格,未认定的取消申报资格且4年内不得再报;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按党纪政纪严肃查处。
2.企业义务:龙头企业需及时上报运行情况,不认真上报的给予警告并纳入监测考核。
3.名称变更:企业更名需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经县(市)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州农业农村局确认。
4.地方衔接:各县(市)、开发区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管理办法,开展本级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工作。
5.效力说明:明确本办法由自治州农业农村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巴农产〔2021〕1号)同时废止。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亮点
1.电商企业认定标准:顺应数字农业发展趋势,首次将农产品电商企业纳入认定范围,明确互联网销售占比、直采比例等特色指标,推动电商与农业深度融合。
2.细化带动能力要求:强调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带动农户,明确原料采购与带动农户数量的量化标准,强化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
3.完善监测整改机制:新增“黄牌警告+整改期”制度,对有潜力但暂未达标的企业给予改进机会,避免“一刀切”,同时严格违规企业退出机制,保障龙头企业质量。
4.强化多部门协同:在申报、认定、监测各环节,明确发改、财政、税务、市监等多部门职责,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服务与监管效率。
5.突出合规与社会责任:多次强调企业诚信经营、按时缴社保纳税、无质量安全事故等要求,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助力乡村振兴与农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