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商经委、环保局,各水泥企业:
为进一步化解水泥产能过剩,减少冬季大气污染,实现水泥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自治区经信委、环保厅会同兵团工信委、环保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15-2016年度水泥行业错峰生产有关要求的通知》(新经信原材料〔2015〕383),根据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州域内所有生产水泥熟料的企业必须在2015年11月1日-2016年4月1日全部停窑。电石渣水泥企业结合错峰生产的要求合理组织生产。因特殊原因,需变更错峰时间的企业应按照《关于重申水泥错峰生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材行〔2015〕6号)要求,办理顺延错峰时间相关手续,但不得减少错峰天数或分阶段错峰。
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已于2015年7月1日全面实施,凡是未按要求完成脱硝设施建设或脱硝设施建成后不正常运行,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错峰期结束后也不得恢复熟料生产,直至实现达标排放,满足有关环保要求。
三、各水泥企业应严格控制冬储熟料量并严格执行《水泥企业产品质量管理规程》和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有关水泥熟料储存要求,加强熟料储存管理,防止熟料露天储存造成二次污染。
请各县市商经委、环保局加强沟通,遵照文件要求执行。近期,州经信委将会同环保部门对全州水泥企业错峰停窑、熟料储存、脱销设施建设及运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企业进行查处。
附件1、关于做好2015-2016年度水泥行业错峰生产有关要求的通知(新经信原材料〔2015〕383号)
2、巴州水泥企业名单
巴州经信委 巴州环保局
第二师工信委 第二师环保局
201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