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库尔勒经济开发区巴州国土资源分局:
根据《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采矿权统一配号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精神,为规范采矿许可证的发放,提出以下要求:
一、原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发证的片石矿(建筑用石料)由州国土资源局发证,开发区范围内由州国土资源局发证(包括与尉犁县国土资源局存在重复管理区域)。
二、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新证或延续采矿许可证收取采矿权价款及相关费用时,应先报州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然后按照分成比例分别收取。
三、所有新办项目必须采取招拍挂形式出让采矿权。
四、各项目报件必须齐全:包括:动态监测年报、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及价款评估报告及相应的批复、备案证明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相关资料。
五、今年州、县两级国土资源局发证矿山收取采矿权价款时,须经中介机构进行采矿权价款的评估,并通过州国土资源局的评审确认。
六、州、县两级国土资源局发证的矿山,必须按照《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缴纳恢复保证金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七、严厉查处矿山无证开采,矿山在采矿许可证到期进行延续期间,视为无证,不得进行开采活动。
八、对不能及时办理延续,手续的矿山将依法先进行处罚,然后才能进行申报;如确有原因不能按时延续的,应先向州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