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环发〔2015〕87号 签发人:沈会盼
关于印发《巴州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通知
本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环保厅《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推进巴州环保局信息公开工作,现将《巴州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州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11日
巴州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巴州环保局环境信息,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环境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法律、规定,结合巴州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信息,是指巴州环保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巴州环保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环境信息公开并研究解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巴州环保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环境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公开的环境信息;
(五)巴州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目录中确定的各类公开事项(见附件);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环保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可以予以公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六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巴州环保局申请获取相关环境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应当以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主动公开环保局环境信息:
(一)巴州环保局门户网站(http://hbj.xjbz.gov.cn/);
(二)自治区环保厅门户网站(www.xjepb.gov.cn);
(三)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站(http://zwgk.xjbz.gov.cn/);
(四)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环境信息公开专栏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环境信息的形式。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环境信息,应当自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公开的环境信息原则上由信息制作产生的部门负责公开;各科室(单位)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环境信息,由记录、保存该环境信息的科室(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环境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环境信息公开程序如下:
(一)各科室(单位)按本办法和有关规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二)信息拥有科室(单位)内部按程序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并依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三)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分别提请本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发布;
(四)由局办公室信息员在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并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
以上信息拥有科室(单位)是指信息内容产生、处理、保存的业务科室(单位)。
局办公室日常工作中需要进行定期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环保部门提供环境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环境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一条 对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环境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环境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环境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二条 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巴州环保局环境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机关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通报一次信息公开情况。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环境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环境信息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环境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的;
(六)未及时澄清本科室(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环境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