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环发〔2016〕230号 签发人:周百寅
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环保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环境监管中的作用,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有序规范运行,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真实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1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各县、市环保局要按照对本辖区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本辖区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一是要全面建成在线自动监控县级平台,实现自治区、州、县三级监控平台联网;二是将本辖区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纳入环保设施日常现场监管的重点内容,保持查处不法排污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大日常监管频次,实施严管重罚;三是对上级交办、反馈的本辖区自动在线自动监控设施数据超标、异常要快速反应、快速处理、快速反馈上报;四是要落实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环保部门内部分工协作机制,建立监管、处置、处理、反馈流程,严格责任,强化考核;五是加大本辖区污染源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动员社会力量实施监督;六是参与、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对污染源企业环境信用考评、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考核评估。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作为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排污企业要主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证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的建设、维修、更新经费;按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建设的有关要求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负责将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安装技术方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在环保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或按“三同时”的规定完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并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按规定委托第三方社会化营运单位负责自动在线监控设施运行与维护;监督、配合第三方运营公司加强在线数据管理,真实有效传输数据;发现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故障或其它原因停运、数据异常等情况及时向州、县环保局报告,按环保部门要求限期整改到位。
三、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检查工作
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第二条规定,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作为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纳入环境执法的重要检查内容。对管理不到位、故意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正常运行的,依法从严查处。严厉打击各类弄虚作假行为,对构成犯罪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的,不按规定建设或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企业,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现场笔录,依法进行查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四、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在环境管理中的应用。
要加大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应用力度,做好自动监控平台与本级业务应用平台的对接和数据共享。落实自动监控数据在违法排污处罚、排污费征收、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环保资金补助、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和其他污染防治中的应用。
请各县市环保局按照通知要求对本辖区污染源企业所有自动监控设施(环保部门要求安装的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进行一次彻底清查,摸清底数,掌握最新动态情况,并将清查情况12月31日前报州环保局污染防治科。
附件:污染源在线设备调查表
巴州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12日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12日印发